2名保代被约谈!
创始人
2025-06-15 05:42:02

2025-06-13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胡晓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陶晨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涉案保荐代表人为胡晓莉、陶晨亮,项目协办人为王乐夫,项目组成员分别为陈丹清、李佳俊、赵培明。目前,胡晓莉、陶晨亮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为C类保代。

关于对胡晓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6-13来源:

胡晓莉:

经查,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相关保荐项目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标的公司的财务信息、关联交易和股权代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561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612

关于对陶晨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5-06-13来源:

陶晨亮:

经查,你作为保荐代表人,在相关保荐项目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对标的公司的财务信息、关联交易和股权代持的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于2025617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612

0.93亿元!1.05亿元!因IPO企业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天健、保荐人东兴证券签署认可协议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健全执法体制机制,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得到及时惩处。2021-2023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其中造假案件203起。2021年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等主体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犯罪案件150余起。推动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其中康美药业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赔偿超过13亿元。坚决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并对退市公司违法行为一追到底,为中小投资者向公司及责任主体索赔提供依据。从近年情况看,“白马股”因造假突然爆雷现象明显减少,市场生态持续好转。

根据提供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并在2024年10月23日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

根据承诺认可协议,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

交纳承诺金:东兴证券需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由于泽达易盛案的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东兴证券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进行自查整改:东兴证券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相关责任人员胡晓莉、陶晨亮需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对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了类似的承诺认可协议,天健所需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并进行自查整改。相关责任人员施其林、沈筱敏也需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这些措施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严格监管和追责,以及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来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决心。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日期:2024-10-25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pdf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2024〕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承销、持续督导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000,000.00元。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东兴证券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105,000,000.00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进行自查整改

东兴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胡晓莉、陶晨亮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10月25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日期:2024-10-25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pdf

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调查的公告

证监承诺公告〔2024〕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一、交纳承诺金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20.80元。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天健所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综上,当事人应当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人民币92,611,320.80 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二、进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施其林、沈筱敏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中国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10月25日

2020-03-23148-1-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19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

问题2关于系统集成业务

发行人申报及回复材料披露,“在系统集成业务中,软件、硬件并不单独销售”。公司将系统集成收入中软件和硬件分别对应的收入进行了拆分,拆分依据为:系统集成业务中,享受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按照规定软硬件需分别核算,分别开具销售发票的,按发票的销售额和申报退税的软件收入分别确定软件、硬件销售收入;对于软件、硬件合并开票的以及不享受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按硬件收入=硬件成本×(1+10%),软件收入=总收入-硬件收入来拆分。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过程中发现:发行人部分系统集成业务就硬件与软件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并分别签订硬件设备到货单及软件验收报告;大部分系统集成业务中,硬件供应商直接发货给客户;部分软件业务为委托外部开发。

请发行人说明:(1)前期申报及回复材料是否存在差错,发行人对软硬件收入进行拆分的依据是否充分;(2)在发行人软硬件销售分别有合同及验收单支持的情况下,回复问询函“明确披露系统集成收入中分别的软件、硬件销售收入情况”相关问题时不使用实际数据而使用拆分数据的原因;(3)系统集成业务中硬件的选择由哪方决定,提供充分客观依据,并结合该情况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适当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发行人是否需要在客户场地进行集成工作,相关工作的时长及工作量情况,并结合硬件选择方、发行人工作内容及硬件直接发货给客户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系统集成业务如何体现发行人的技术及体现了发行人的何种技术,相关收入是否确实属于核心技术产生的收入;(5)发行人各类业务委托外部开发的比例,委托外部开发成本占总成本比例的情况,主要被委托对象的名单及业务占比,软件业务委托外部开发的内容,发行人与被委托对象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其承担项目开发职责还是仅出人工,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论证发行人的开发过程中 较多使用委托开发的情况如何体现发行人的技术;(6)发行人披露的依靠核心技术产生的收入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关于中药配方颗粒业务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过程中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中药配方颗粒业务;该业务的权利义务转移时点为通过备案审批;对于该业务,保荐机构仅获取《项目验收报告》,未获取备案文件。关于中药配方颗粒业务,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前期申报及回复材料中未明确披露存在该部分业务的原因,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遗漏;(2)该部分业务的收入情况,发行人认为相关收入属于依靠核心技术产生的原因及体现了何种技术、该等技术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申报材料中关于依靠核心技术产生的收入相关披露是否准确;(3)该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的条款不一致的原因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相关业务是否存在业务及政策风险;(4)该业务的定价依据,发行人与康缘集团的业务定价低于康缘集团与其其他供应商价格的原因,相关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5)发行人对该业务未来的发展规划情况、未来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的定位情况,未来该业务的发展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请发行人做好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全面修改招股说明书,完整披露发行人的业务构成、业务模式、技术与业务的关系、依靠核心技术产生的收入情况、风险因素、重大事项提示等。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关于母子公司业务定位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过程中发现,由于存在业务委托开发,发行人母子公司键存在较多内部交易。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业务体系中母子公司的定位是否明晰,结合不同公司税率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转移定价相关问题及相关处理是否合规,发行人关于母子公司业务承接及财务核算的内控是否完善。

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关于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资金往来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过程中发现,2018 年 5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购定增股份的款项(合计 5,434 万元)来源主要系借款,截至2019年12月20日,上述借款均未归还。

请发行人说明:(1)实际控制人借款时是否与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充分客观依据;上述借款是否存在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是否涉及发行人股份,是否涉及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目前是否有还款计划及预计还款的资金来源;(2)林应向杭商芦汀借款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购买杭商资产的理财产品相关,是否存在其他协议;(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购买理财产品后,相关理财产品是否存在通过除赎回或分红等正常交易外的其他方式将资金回流至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等对象的情况;(4)实际控制人刘雪松 2016 年 4 月支付发行人董事聂巍“2015 泽达兴邦分红款” 45 万元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并提供客观证据;(5)刘雪松 2016 年 3 月向陈勇转账 15 万元的原因,与陈勇获得吴永江的宁波福泽合伙份额及宁波福泽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是否相关,并提供客观证据。

问题6关于浙江金淳的业绩补偿

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过程中发现,就浙江金淳目前业绩实现情况判断,存在较大的业绩补偿可能。请发行人说明对重组的公司苏州泽达和浙江金淳的整合情况,浙江金淳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是否表明发行人对其的整合未达到预计要求,发行人的并购重组是否确实能达到其所描述的协同效应。请发行人针对业务重组及后续运营情况做好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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