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左市监处罚〔20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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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其行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经调查,该店的经营地点为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附近,销售对象为附近居民;涉案医疗器械,现已下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违法行为(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减轻幅度的适用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量为减轻:(二)同时具备下列3种以上情形或同时具备2种情形且涉案医疗器械从合法渠道购进的。1.当事人初次违法的;2.涉案医疗器械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的;3.涉案医疗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仅1批次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4.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备情形1、2、4,故对当事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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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