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超超报道 日前,江西省安委办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履职。
《指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履职保障包括职务任免、待遇保障、能力提升、人员配备等。《指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指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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