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执行难”遇上“变现难”,法院该如何破局?近日,河南省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灵活采用执行措施,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让双方取得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智慧。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化名)从事肥料销售生意,被告乙某(化名)承包有一片桃园。2022年,乙某在甲某处购买了有机肥共计1万元,当场支付了3000元,并就剩余7000元出具有欠条。随后甲某按照约定向乙某交付了肥料,乙某接收并使用。后双方产生争议,余款至今未付,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光山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乙某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与乙某联系,敦促其主动履行,乙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执行法官走访调查发现,乙某承包的果园今年收获较好,且目前正值桃子上市旺季,乙某却表示,我也想尽快还款,但目前确实没钱,且当前市场上比较饱和,桃子一时难以变现。
为了破解当前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主动组织双方调解,讲明乙某的现状,当前生意不好做,等待变现时间较长,提出“以桃抵债”的执行方案。在一步步协商中,双方明确了“以桃抵债”的具体方案,即乙某用100箱桃子抵押一半的欠款,剩余部分等桃子变现后支付。协议达成后,执行干警全程监督桃子采摘、称重,并邀请律师共同见证交付过程。
“感谢法官做工作,帮我解决了部分产品滞销的问题,也为我赢得了缓和时间。”乙某感激道。
而收到桃子后,甲某表示“桃子品质超出预期,通过法院监督抵债,比一味等待更实际。”
该案的执行既保障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光山县法院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光山县法院将继续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确有履行意愿但暂时面临困难的被执行人,灵活采取执行措施,以实际行动提升执行质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作者:吴宣萱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