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火的Labubu带火“野生周边”
创始人
2025-06-13 03:52:38

律师提醒:当心侵权

Labubu玩偶。受访者供图

  最近,一个丑萌丑萌的小玩偶火爆互联网,产品卖断货的同时,也迅速催生出庞大的周边产业链。有人给小玩偶做衣服,有人给小玩偶做鞋子,甚至还有商家企图生产一批相似的娃娃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从法律上来说,这些周边是否侵权?6月12日,记者邀请三位法律界人士进行了探讨。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仲琦说,在他看来,所谓周边,在法律上主要对应着三个概念。首先是“演绎作品”,也被称之为改编;其次是指给玩偶提供装饰,比如做衣服、做假发,或者是其他配饰的行为。另外还存在一种“周边”的情况,就是基于该玩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比如将其变成AI小动漫、或者用于短剧创作中。如果未经授权,将Labubu做了比如牙齿、眼睛等造型上的改变,或者进行二次创作,或将面临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装饰性关联产品本身是不存在侵权问题的,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这些关联性产品进行展示时,如果以图片或文字的形式在网络上提及Labubu,可能会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Labubu的权利主体是明确的,其版权归属泡泡玛特公司所有,该IP已在全球多国注册版权和商标,包括形象、名称、衍生品等,其受保护内容包括角色形象、名称“Labubu”及关联名称和衍生设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做周边即使未完全复制,只要公众能联想到原IP,仍可能被判定侵权。

  郭刚支招,爱好者想要规避侵权,最直接的路径是获取官方授权,直接联系泡泡玛特IP授权部,目前的授权模式有交保底授权费和参与分成比例两种。其次是原创设计转型,只要完全重构角色生物形态,形成独立著作权即可;再次就是非盈利使用,即仅个人手工制作用于欣赏或教学演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特别提到,在商品标题、宣传图中使用Labubu名称或logo,或使用近似商标,都 有 可 能 构 成 侵 权 。“Labubu的形象设计已被泡泡玛特申请外观专利保护,未经授权直接复制或高度模仿其造型生产玩偶,属于侵犯外观专利。”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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