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视报道的一起未成年人案件引发关注。浙江海宁一未成年人沈明(化名)胁迫多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裸聊,并要求他们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
犯罪情节恶劣不应减轻处罚,数罪并罚被判六年六个月
据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搭识女性网友,胁迫多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对她们实施猥亵、侮辱。已查明:
沈明对3名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沈明在其中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沈明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及聊天群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沈明犯罪时还未成年,但其犯罪情节恶劣,给3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不应减轻处罚。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手段、后果,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沈明以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沈明的行为构成多项罪名
沈明胁迫多名未满14周岁被害人裸聊或发送身体隐私部位照片、露骨视频等,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以淫秽下流的手段实施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沈明在其中一名被害人满14周岁后,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沈明通过社交软件发送、传播大量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本案中,沈明作案主观恶性太大,严重侵犯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应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其数罪并罚,结合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沈明处以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害人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本案中,被害人如果因为沈明的加害行为造成身体受伤、心理伤害的,可以向沈明及其监护人主张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
律师提醒
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尚不完全的阶段,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加强个人保护意识,学会甄别网络中的真假是非,在学校和家长的指导下安全上网、健康成长。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 顾红梅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央视网、检察日报
编辑:小鱼儿、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