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晒衣竟然不防晒!你有没有为虚标的“UPF50+”买过单?
创始人
2025-06-12 21: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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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治日报

夏日防晒需求的猛增,让防晒衣市场迎来销售热潮。市场上标有“防晒”字样的产品品类繁多,但近日媒体调查发现,部分防晒衣实际无法有效阻挡紫外线,不符合国家标准。一些所谓的防晒衣不仅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防晒衣包装袋上还虚标“UPF50+”的标识,实际紫外线防护指数却仅为“UPF30+”。

某些生产厂家不仅直接向消费者兜售伪劣防晒衣,还提供“贴心”的“私人定制”服务——可根据客户需求,随意定制外包装袋上的防晒指数标识。网络平台的直播间里,一些伪劣的防晒衣在主播们热情叫卖声中,销售额也在持续上涨。此外,部分检测机构只需客户提供公司名称、营业执照地址、产品名称及指定检测结果,无需寄送样品,就能花钱购得检测报告,虚假认证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

随之,消费者吐槽炸开了锅:主播只管拿钱卖货,倒霉的还是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我们太难了,还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生产厂家需要监管,卖货商家更需要监管;多少人在主播的一声声叫卖中迷失自己,而匆匆下单……

虚标“UPF50+”防晒指数,

商家踩了哪些法律红线?

检测机构出假报告

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主播、商家、电商平台虚假宣传

需承担何种责任?

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生产商用不合格的布料做防晒衣,虚标防晒指数“UPF50+”标识,实际防晒效果并不达标,此类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商家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该等行为违反了多部法律规定。防晒衣未达到宣称的“UPF50+”标准,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8条也规定了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家在防晒衣上虚标“UPF50+”构成虚假标识。商家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55条规定了后果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再次,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UPF50+”标识若属虚假广告,可依据第55条规定,或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最后,若情节严重(如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还可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针对检测机构给商家定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14条规定,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15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者依据第27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即“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检测机构给商家定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共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检测机构若明知报告虚假仍出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主播、商家、电商平台虚假宣传、销售伪劣的、标有不实紫外线防护指数的防晒衣,应承担哪些责任?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广告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如防晒衣涉及皮肤健康),无论是否知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需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其他商品需明知或应知虚假仍发布才担责。主播(广告发布者)与商家(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连带赔偿。此外,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发布者将面临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处3-5倍罚款(最高200万元)并且暂停广告业务。若虚假广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面临刑事风险,构成虚假广告罪。

此外,依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对经营者资质有审核义务,若明知或应知商家售假未采取必要措施(如未下架商品),需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向平台索赔。作为消费者,可以通过多渠道维权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第一步是固定证据,要保存好订单记录、商品页面截图、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然后可以进行协商索赔,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或向平台投诉。协商不成,消费者可进行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消协举报,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另外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向法院起诉商家及平台,主张赔偿;涉及刑事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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