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工作中互相“搭把手”是常有的事,如果因为干了“分外事”遭遇飞来横祸,意外伤害保险该不该赔?担任管理职务的郑先生在临时进行焊接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去世,保险公司以郑先生从事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改变投保时的工种为由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近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郑先生事发时从事的工作内容不能当然认定为对其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明已对免责条款进行过明确告知,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郑先生被长期外派至海外一处施工工地工作,担任管理职务。妻子为他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10万元。去年6月的一天,郑先生在工地临时进行焊接作业时,焊渣掉入事故池中导致沼气爆炸,郑先生最终经抢救无效去世。之后,郑先生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遭拒。
保险公司表示,郑先生在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是固定岗位和工种,但发生意外时他却在从事焊接操作,从事的具体工作的职业类别超过了承保职业类别,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职责不相符。另外,郑先生在从事高于承保职业类别的其他工种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郑先生是管理人员,并非焊工,在意外事故发生时,郑某只是临时承担的工作,并不导致其本身的职业类别发生改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在投保过程中曾对郑先生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核实,或明确告知过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将导致免赔的相关条款,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认定郑先生遭遇意外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约定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此案审理法官李国平介绍,偶然性、临时性的工作调整不属于实质风险增加范畴,若机械套用格式条款拒绝赔付,既违背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的初衷,亦损害普通劳动者对保险保障的合理信赖。比如办公室文员,在突然遇到办公室电灯故障的情况时,帮助维修电灯却遭遇意外,若认为其临时行为改变了职业工种,从事了电工工作,从而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明显不符常情。
订立保险合同既需要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需要保险公司以清晰、易懂的方式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对于投保人而言,若工作岗位、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应当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影响后续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要对免除责任的条款进行显著标识、明确解释,不能以格式条款代替充分告知义务。只有双方各尽其责,才能真正发挥保险兜底的社会功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