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丹丹)王某和朋友们聚餐饮酒,随后其自行垂钓,却不幸溺亡。事发后,王某的继承人将活动组织者、同饮者、鱼塘承包者共同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王某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活动组织者和承包鱼塘的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王某与朋友们共同前往某物业公司承包的果园游玩并共进午餐。当天下午,王某前往涉案果园中的鱼塘,使用果园提供的渔具钓鱼,后因捞鱼竿落水意外溺亡。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死者王某生前曾饮酒,属于溺亡。
王某的继承人高某、王某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活动组织者冀某与该物业公司对王某死亡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孟某、骆某作为同饮者对王某死亡连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及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知,亦应意识到酒后从事高台钓鱼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王某过于自信且放任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同饮者是否应担责,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存在过度饮酒的情形,亦未能证明存在劝酒行为,在此情况下同饮者不应担责。
此外,冀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对饮酒活动参与者的饮酒量应当审慎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并提供必要辅助。在明知鱼塘钓鱼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冀某仍放任王某独自从事钓鱼行为,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查明,某物业公司作为鱼塘的承包方,在知晓鱼塘没有通过审批且明知鱼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并未在鱼塘周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亦未设置合理的救援设施和专业救援人员,放任员工来此游玩,亦存在过错。
综合前述情况,法院认定活动组织者冀某、某物业公司各负担1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