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庭审现场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齐俊国
昌平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林宇
为筹备次日店铺开张,烤鸭店店长在后厨备菜期间猝死,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公司认为发病时间非工作时间,否认工伤。近日,昌平法院公开审理原告某公司诉昌平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并当庭宣判。昌平区副区长林宇、人社局局长齐俊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21年3月21日起,方某在原告公司担任烤鸭店店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方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1月27日傍晚,为筹备次日店铺开张,方某在后厨处理蔬菜,突发脑出血失去意识,被同事送医,于11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仲裁机关裁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公司与方某2021年3月21日至2022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方某父亲向昌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向昌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昌平区政府经审查,维持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庭前,合议庭成员认真研判案情,组织证据交换。庭审中,在审判长组织下,各方当事人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等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
公司虽认可方某发病时在烤鸭店后厨处理蔬菜,送医后于次日死亡,但主张方某与公司是承包经营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认为方某发病当日烤鸭店处于闭店状态,并非工作时间。
昌平区人社局、昌平区政府认为,公司与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由生效判决文书予以确认,且方某是营业前在店铺后厨备菜过程中发病,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若用人单位有异议,应当承担证明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最终,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林宇和齐俊国全程参与庭审并发表最后陈述。
齐俊国表示,昌平区人社局高度重视工伤认定工作,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今后将继续严格依法行政,强化争议案件释明工作,积极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作用,更好地服务辖区企业和群众。
林宇表示,昌平区政府将继续把行政应诉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督促各行政机关提高认识、规范应诉流程,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尽出”“出庭又出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辖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