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浙江仁智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据公告记载,仁智股份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仁智股份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各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并判令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本次诉讼费也由两被告承担。仁智股份需支付原告张*花等122人共计8,026,693.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44,857.79元。若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若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被告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还将面临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回溯本次诉讼的起因,2024年12月3日,仁智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740万元。公告载明,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因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该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也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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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衡财保·炜衡金融315的邓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此类案件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受损股民应积极提起索赔。此外,此类案件遵循“同案同判”原则,后续案件将更快获得判决,也将更早拿回损失。
目前,初步判断在2020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25日(含当日)之间买入,并在2024年3月26日卖出或仍持有仁智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