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讯员 王 超
今年3月的一天,南湖区大桥镇某处工地上,雨水打湿了脚手架,站在湿漉漉的脚手架上进行安装作业的张某不慎摔倒。随后,受伤的张某一直在为赔偿金的事奔波,5月的一天,张某拄着拐杖,在两个朋友搀扶下走进了大桥司法所。老娘舅见状,立马上前搀扶张某让其坐下,安抚他的情绪,让他慢慢诉说自己的诉求。
据了解,张某被包工头李某雇用,前往某工地做安装工,然而在工作时不慎摔伤了腿,导致右腓骨下段骨折、下胫腓前韧带全层撕裂。
老娘舅听后先以张某与李某之间为劳务关系为切入点,确认张某受伤需走人身损害赔偿流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详细规定了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在以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老娘舅又结合张某的情况明确告诉张某,需要完成二次手术并等伤情稳定后处理,如此一切才最为妥当。
然而,张某听后情绪便激动起来,表示自己急于回老家养伤,也方便家人给予照顾,且如今没有收入来源,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力不从心,希望老娘舅做主,为自己与包工头李某尽快协商赔偿金一事。
说话间,包工头李某也推开了老娘舅办公室的门,李某表示张某与其朋友多次前来工地讨要说法,导致工地停工,影响施工进度,希望尽快解决此事。
老娘舅明确告知双方,提前了结此事可能会给以后带来风险,见双方执意如此,便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中,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差距悬殊,老娘舅便改变调解方式,对于张某一方,对其两位朋友反复说明利害关系,让其从旁劝导,以第三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对于李某一方,让其采用换位思考方式,站在张某的角度设身处地思考,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失去了经济来源有多无奈。
在老娘舅2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张某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6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3000元,剩余款项55000元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完毕。
老娘舅有话说
劳务关系与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交织的案件屡见不鲜,处理这类案件对于雇主及工人都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控因素太多,特别是对于打工人来说,其经济实力往往无法支持长时间等待,为了尽快解决只能采取非正常方式。本案中,老娘舅在没有足够评估依据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平等”原则,凭借现有评估依据,结合自身经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愿,观察双方当事人心理变化,提出了合理赔偿金额,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达成了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