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税务】跨境架构重构的税务考量:从税负优化延展到全球化战略的核心布局
创始人
2025-06-10 17:33:03

近年来,全球市场格局加速演变,各国营商环境的动态调整与政策风向的频繁波动,为企业跨境运营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多边贸易体系承压,单边保护主义措施频出,关税壁垒与贸易摩擦持续升温,也进一步加剧了全球供应链与资本流动的不确定性。 

在该背景下,不少企业需要对其跨境架构进行分析和重构,以更为灵活地应对跨国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中资企业出海与架构调整的迫切性: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白热化的背景下,亟需通过国际化布局寻求增量空间。中国企业需要合理搭建投资路径,以确保其控股架构的税务成本最优。同时,已出海企业也需要对其海外布局和控股架构作进一步动态评估,以确保现有的投资路径仍有税务维度的优势。

多重身份与风险分散策略:部分企业希望通过业务拆分或控股架构多层嵌套,赋予集团总部更为复合或灵活的国家/地区身份,以提升应对潜在政策变化的抗风险能力。

跨国企业在华投资的税务挑战:不少外资企业在投资中国的过程中,也需要重新评估其既有投资架构的税务合规性和优化空间。

在上述背景之下,跨境税务架构已从单纯的税负优化工具,演变为企业全球化战略的核心竞争力和着眼点之一。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合规性、灵活性与前瞻性将成为破局关键。

股权架构重构——直接转让的税务影响:

企业与个人的差异化考量

(一)企业所得税:交易定价与税收优惠的双重锚点

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权,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资质的企业可享受更低的税率)。对于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在境外所缴纳的税款,可参照现行税收法规享受境外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

关注点: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较大金额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会降低高新收入占比;严重的情况下,该影响会导致企业当年度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要求,进而无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要慎重考虑该事项对相关税收优惠资质的连带性影响。

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企业应关注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署有双边税收协定:若有,该双边税收协定是否在财产收益章节有潜在可适用的免税待遇。

关注点:即便可以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免税待遇,企业通常还是需要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准备充足的支持性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在涉税金额较大的情况,我们建议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确保协定待遇的可适用性。

除此之外,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还有如下事项需要关注:

关联交易:集团的内部股权架构调整,多为关联方交易。中国现行税收法规要求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对价的公允性需要特别关注。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来支持该对价的公允性。对于拥有不动产的被转让公司而言(尤其是持有不动产时间较长的企业),其不动产的溢价可能会间接推高企业的股权价值,因此其对价的公允性更加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计税基础:企业需要就被转让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确保计税基础可以得到抵扣。若历史期间被转让企业曾涉及股东被吸收合并、债转股等特殊事项,则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其计税基础的金额和可抵扣性。

(二)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与所得来源地的精准判定

中国居民个人在转让中国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视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中国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非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的所得,若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中国居民个人需就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全球所得纳税义务),但可按规定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需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中国非居民个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国内现行法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计征中国个人所得税。但是,非居民个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税收协定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税务处理。具体如下:

税收协定适用:若非居民个人所属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需关注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例如,部分协定规定,非居民个人转让股权前12个月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中国无征税权;或对不动产相关股权的转让保留征税权。此时,非居民个人需凭《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优惠。

综上,在个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应着重关注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以及股权转让的比例,进一步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务处理。

此外,根据现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特别关注股权转让价格,对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公告列举的方式对转让价格进行核定。

最后,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企业和个人进行股权的转让,也会遇到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其应税义务也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性质来决定。因此,对于涉及合伙企业需要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股权架构重构——间接转让的税务影响:

反避税规则与跨境交易的穿透审视

(一)企业所得税:7号公告下的间接转让风险

针对中国境外股权架构的调整,一般需要关注以下企业所得税影响:

企业需要关注被转让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是否需要针对该交易征收预提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类似税种。同时,企业可以关注在转让方和被转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之间是否有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是否有可适用的免税协定待遇等。

若被转让企业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时,需要特别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号公告,简称“7号公告”)的相应影响:

7号公告是中国税务机关防止因转换交易形式侵蚀税基的反避税规则。其引入了“合理商业目的”的一系列判断标准、安全港规则等条款。

对于无法被判定为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间接转让,会被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进而需要就该交易缴纳10%预提所得税。

鉴于7号公告的判定和计算规则较为复杂,我们建议企业寻求专业的税务意见,以降低跨境架构调整过程中潜在的中国税务风险。

(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适用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下,并未就个人间接转让股权进行诸多明确的规定。从现有的法规体系来看,存在以下两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一般反避税条款):

(一)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基于上述的法规,在实操过程中,对于通过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而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情形,税务机关会着重审视顶层中国企业的情况,特别是不动产的情况,以确定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可能性,采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审视整个交易,评估是否存在通过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规避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我们建议基于股权架构、各实体的资产情况、商业实质、税收协定和地方税务实操等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估。

长期架构优化:

从税负控制到战略兼容性规划

在优化股权架构的过程中,除了股权转让本身的税务影响,其架构存续阶段的税务影响同样值得关注。致同税务建议可以从以下维度进行考量:

1.税收协定网络的深度应用

优先选择与中国及投资目的地均签订优惠税收协定的辖区作为中间控股平台(如股息分配、资本利得免税或低税率),降低跨境资金流动税负。

2.经济实质与合规门槛

关注境外控股地(如开曼、BVI等)的“经济实质法”要求,确保企业满足当地实体运营条件(如办公场所、员工、实质业务),避免被认定为“壳公司”而面临罚款或利润归属调整。

3.资金流动与资本运作适配性

评估架构链条中的外汇管制、资金出境税费(如预提所得税),确保利润汇回、投资退出的高效性;

结合资本市场规划(如境外上市、VIE架构)搭建或者动态调整控股层级,避免后期重组产生额外税负。

4.个人股东与股权激励的特殊考量

个人股东进行资本运作时的税负以及外汇考量;

不同阶段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架构以及后续行权和减持时的税负考量。

结语:以税务前瞻性构筑全球化竞争优势

跨境架构重构绝非单纯的税负减法,而是需要统筹税务合规、商业目的与未来战略的系统工程。无论是“走出去”企业的投资路径设计,还是“引进来”企业的架构优化,建议结合企业生命周期、业务模式及税收政策动态,提前开展多维度的动态税务评估 —— 从交易环节的价格设定,到架构存续的实质运营,再到资本退出的路径规划,确保每个环节的税务安排既符合当前合规要求,又为企业全球化布局预留弹性空间。

如需个性化跨境架构税务优化方案,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做更进一步的沟通。

张斌

致同税务合伙人

孙思娴

致同税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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