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锅炉未检验,淮安一企业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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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8:51:17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6月9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了解到,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3月1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特检院淮安分院提供的线索,依法对位于淮安区平桥镇工业集中区S237线东侧8号的江苏欣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台代码为13001055720140109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已更换过燃烧器,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锅炉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该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4月,当事人购买了1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并于2014年5月20日投入使用。上述锅炉生产厂家:中国无锡雪桃导热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型号:YY(Q)W-350Y(Q),产品编号:G14-0109,设备代码:13001055720140109,制造日期:2014年4月。在该锅炉主体前部安装有1台燃烧器,制造单位为BALTUR(意大利百得有限公司),型号为TBL-60P。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从江苏威斯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台新燃烧器,支付费用12000元。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对燃烧器进行了更换。因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更换燃烧器的具体过程,不能认定是由当事人或江苏威斯弗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方进行的操作。在完成燃烧器的更换后,当事人未经检验继续使用上述锅炉。

2025年3月13日,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对该锅炉进行定期检验时,发现该锅炉更换过燃烧器属于重大修理,未办理相关手续,遂将此情况反映至淮安区市场监管局。

因当事人位于237省道石塘段的厂区主要生产乳化沥青,在生产过程中锅炉起到加热沥青的作用,对实际经营产生的效益无法计算,因此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请具备特种设备施工资质的江苏润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重新安装了燃烧器,并由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重新进行了检测。经淮安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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