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工网
《条例》消除了“供数者”的担忧,规范了“用数者”的行为,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为推动政务数据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共享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日,国务院对外公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从国家层面对政务数据共享的管理体制、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平台支撑、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旨在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建设数字政府。
数据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近年来,政务数据的应用场景日益丰富:从政务服务的在线办理到城市交通的智能管理,从信用数据的跨部门共享应用到市场监管的精准执法,“一网通办”“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已从理念逐渐变为现实,极大提升了政务服务效率,增强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然而,在政务数据共享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务数据资源底数不清、重复采集、来源不一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数据难以充分发挥其价值;“数据孤岛”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数据共享不顺畅制约了政务服务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条例》构建了特色鲜明的政务数据共享制度体系,有助于破解“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的困境,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其一,统一政务数据目录管理。《条例》规定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了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发布以及动态更新等要求,并将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有助于解决数据底数不清的问题,并促使政府部门不断丰富政务数据资源,保障政务数据质量。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数据孤岛”现象,条例特别明确“不得通过擅自增设条件等方式阻碍、影响政务数据共享”,从制度层面为打破数据壁垒提供了保障。
其二,细化政务数据共享使用规则。《条例》规定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职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重复收集,并明确了牵头收集政务数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细化了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答复的流程及时限要求等,如对于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政府部门,《条例》要求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只有既规范政务数据提供方,促进其落实政务数据共享主体责任,又对使用方作出限制,防止其滥用被共享的政务数据,才能更好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
其三,明确平台支撑。数字政府属于平台型政府,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离不开平台支撑。《条例》明确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整合构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并要求政府部门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通过统一的平台,各部门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和使用所需数据,减少数据重复采集和分散管理带来的成本和风险,进一步推动政务数据共享的规范化、制度化。
其四,要求安全可控。政务数据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当的政务数据共享可能引发多种安全风险。如果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安全事件频发,就会使社会公众对政务数据共享制度失去信任。对此,《条例》明确要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则;政府部门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时,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这样既保障了政务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又促进了数据共享的高效利用,有助于为数字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数字政府建设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条例》消除了“供数者”的担忧,规范了“用数者”的行为,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为推动政务数据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共享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是我国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必将迈向更高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刘权,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