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正在经历一次深刻改革。
继5家国有大行、招行、华夏银行、长沙银行、上海银行后,近日光大银行和民生银行先后宣布拟不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物、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为何近期多家金融机构先后取消这一设置?一方面与当前监事会尴尬的定位有关。据悉,传统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已面临困境,首先是监督职能虚化,大量公司监事存在‘挂名化’现象,既非股东也非职工,难以有效履职。其次是与审计委员会职能重叠,存在权责交叉的情况,导致治理成本增加。
另一方面,银行取消监事会系基于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制度创新。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1条明确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2024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不过这一尝试仍需在实践中探索与完善。诚如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认为,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沟通和管理成本,提升公司治理特别是监督效率。但同时要看到,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会、高管层及董事、高管,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董事,是自己监督自己,存在着角色冲突,难以发挥独立、有效的监督制衡作用。监事会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下设监事会办公室,是常设机构,有较多时间履新监督职能;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并不在公司任职,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时间不充分等问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何承接监事会职能,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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