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打“擦边球”。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李英锋
在各类电商或资讯平台上的保险广告中,不乏“百万”保额、“保障上百种重疾”、“限时优惠即将结束”等颇具吸引力的用语。为了全面评估互联网保险产品真实情况,上海市消保委近日联合复旦大学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展测评。测评结果显示,某平台销售的天天保百万意外险,宣称的“百万”实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而医疗费用补偿是报销模式,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所谓的“百万”为报销上限,且免赔额高达5000元,而该产品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仅有1万元。(6月2日《工人日报》)
互联网保险的“看上去很美”与“用起来很好”之间始终隔着不小的距离。相关保险销售平台通过语焉不详的营销术精心打造诱人“卖家秀”,强化用户感知利益,很容易让消费者陷入“你以为的”认知错位中——你以为的“百万”保障,可能只是报销上限,可能真实的保额连“百万”的零头都到不了;你以为的“保障上百种重疾”,可能并不包含一些常见多发疾病;你以为的意外医疗责任,可能限定了医院范围,把不少医院都排除在外;你以为的快速理赔,可能理赔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甚至难以理赔……
显然,消费者对相关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认知错位缘于保险销售平台的营销误导。一些保险销售平台为了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诱导消费者购买,把“高保额、低保费、快理赔”作为卖点,大打营销模糊牌,选择性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甚至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隐瞒、加工或注水,致使消费者在没有全面、准确了解和评估产品信息的前提下作出消费决策。而平台的饥饿营销和人工客服缺位又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误判。
全面、真实、准确宣传是商业营销的基本规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措施。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保险销售平台的广告宣传含有水分,或藏一头盖一脚,刻意强调某种保险概念,不说细节,涉嫌误导消费者,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互联网保险销售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应受到格式合同法则的约束。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揆诸市场,不少保险销售平台的销售界面展示非常简洁,提供的信息有限,对相关合同内容未说明,对免赔条款、健康告知、等待期等影响消费者利益的专业条款未重点提示、详细解释,致使消费者易对保险范围、边界和标准等产生理解偏差。
要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消除信息差,需升级全链条监督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应推动完善行业标准和规则,拉出互联网保险营销负面清单,明确营销禁止情形,建立“关键条款强制披露”机制,监督平台重点说明、提示保额、免赔额、医院范围等核心内容,并查处曝光平台的违法营销行为。平台须落实“销售合规双录”制度,通过视频确认消费者知悉免责条款,并按需增设人工客服,增强产品解释和协商能力。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优化保险格式合同范本,引导保险条款走向通俗化,将专业术语转化为消费者可理解的表述。
消费者也应增强理性消费意识和博弈意识,减少盲目下单、冲动下单,在下单前多看看合同,多了解相关信息,如发现被平台忽悠,通过投诉举报或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只有各方形成监督合力,才能挤出互联网保险营销水分,让互联网保险回归诚信,实现平台规范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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