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黄夕彬 赵苑彤)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殴打,如果一方在公共平台发布视频和言论涉及另一方的工作单位,是否造成侵权?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2年10月,李某因对楼上邻居孙某的小孩玩玻璃弹珠产生噪声不满,上门对孙某实施殴打,致孙某脑震荡及软组织损伤,公安机关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随后,孙某在5个总成员超1700人的行业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发布信息,指控李某因生意竞争恶意殴打自己和小孩,并公开李某所在公司名称,还称李某为“某公司老板”“恶棍邻居”,信息被其他网友转发至更多群及朋友圈。
对此,该公司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登报公告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50000元。
庭审中,孙某辩称李某的配偶即案外人王女士为某公司的股东,某公司与李某有直接关系,因此孙某称李某为某公司老板并未捏造事实,且他在发布视频后已及时删除,未对该公司造成实际影响或损失,该公司亦无证据表明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孙某未从中获利,也未明确指向该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仅称李某为公司“老板”,若产生不良影响,该公司只需澄清李某非本公司人员。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名誉受到损害,即便受到损害也非孙某行为引起,与孙某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没有侮辱、诽谤某公司之事实,其曝光不法行为不存在过错,某公司主张孙某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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