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1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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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601,065,290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3,540,021股,即以597,525,2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7,525,269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97,525,269×1÷601,065,290≈0.9941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9941)+0]÷(1+0)=(前收盘价格-0.9941)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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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股东和回购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甘忠如先生和北京旭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1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元。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价格的调整见后续相关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593699
特此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2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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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2.7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上限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70)。
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对回购股份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除上述回购股份的用途存在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以上议案已由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甘李药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2024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5月,公司未回购股份。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54.00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890%,成交最高价为45.14元/股,成交最低价为37.65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5,006.965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