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6月4日讯 (记者 帅政)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内蒙古,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施行。
据了解,《规定》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与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监督管理、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细化规范。《规定》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范围,提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并建立案件办理清单,实行跟踪管理。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启动索赔程序的6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