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千龙网
2024年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赵某、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既坚定践行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必严惩”的法治承诺,也有力彰显了以最严格司法手段捍卫未成年人权益的决心。
作为少年审判法官,笔者深切感受到,此次对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不仅展现了少年司法对法治精神的精准把握,更凸显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责任担当。同时,这些案件也提醒我们,未成年人保护不能止步于司法利剑的事后严惩,必须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深度融合,方能构筑起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修复的全链条防护网络。
死刑核准的司法逻辑: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赵某利用非法“成长教育基地”的教员身份,通过物理隔绝与精神操控的双重手段,多次强奸多名未成年女性学员;王某某先后强奸并猥亵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及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被害人,且对部分幼女实施长期、多次性侵,并伴有严重侮辱行为;陈某某单独强奸3名幼女共计7次,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多名同案人参与奸淫其中1名幼女,造成部分被害人出现自残、自杀倾向及辍学等后果。
上述三起案件中,罪犯主观恶性深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突破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底线,均已达到“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三名罪犯核准死刑,是在全面评估犯罪行为恶劣程度与损害后果严重性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充分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亦表明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深植于司法实践。
社会治理的深层反思:从“个案警示”到“机制完善”的路径重构。
三起案件暴露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仍存在监管盲区及教育滞后等社会治理和行业管理短板。赵某案中,非法“成长教育基地”长期以“矫正教育”之名行犯罪之实,折射出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审核不严、内部管理失序、从业人员监管缺位等问题;王某某案中,网络平台对虚拟账号的身份核验失守、敏感内容过滤失灵,暴露出新技术环境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的技术脱节与责任缺位;陈某某案中,未成年人因性教育与法治教育缺失、家庭监护疏漏而陷入犯罪陷阱,凸显家庭监护与学校教育的基础防线亟待加固。
破解上述困境,需实现从阶段性治理向制度化防控、单一行政监管向多元协同治理、末端惩治向全程保护修复的“三个转向”。要严控准入风险,建立教育机构“黑白名单”动态公示制度,落实从业禁止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机构滋生空间;要强化技术赋能,推动网络平台对涉未成年人敏感话术实施AI实时预警,依托数据共享平台压实平台内容审核义务,填补技术监管空白;要深化系统修复,设立性侵被害人一体化救助机制,推动家校社协同开展性教育、法治教育及心理干预,筑牢未成年人成长防线。
“六大保护”的协同发力:从“事后惩戒”到“事前防范”的治理升级。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需要制度牵引、技术赋能、价值引领的系统性工程,司法严惩是事后救济,而以司法保护推动“六大保护”深度融合才是实现前置性干预与系统性治理的关键路径。
家庭是第一道防线。父母应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升风险识别与监护能力。学校应依托法治副校长机制,广泛开展防侵害、防欺凌等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社会保护需从“零散帮扶”向“体系支撑”转变,整合社会救助、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资源,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实施分级分类支持。网络保护应从“简单屏蔽”向“智能治理”转型,增强未成年人保护算法,实现对敏感信息交互的动态加密与溯源管理。政府保护要从“部门分管”走向“协同共治”,建立性侵犯罪人员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对重点行业从业者实施终身从业限制。司法保护则要从“个案裁判”转向“治理赋能”,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整改,将典型案例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有效抓手。
三起案件的依法裁判,既是正义的彰显,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深刻警示。笔者在审判实践中深刻认识到,每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都是对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的严峻拷问。唯有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方能构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屏障,让每一份司法裁判都成为守护未来的庄严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