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法官 马月 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人民法庭四级法官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一些小事产生纠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比如涉及土地相邻等问题时,是否构成侵权,到底该如何判断呢?
案情简介: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系隔壁邻居,两家有一米宽的楞坎为宅基地分界地。2017年9月被告私自挖了分界楞坎,双方因此生出矛盾,后经两地村委会调解协商,被告马某2恢复了原有的分界地楞坎。2023年9月被告马某2再次挖坏原有分界地的塄坎,造成雨水渗漏到原告马某1房屋及院内,致使房屋沉重墙体下陷、三间房屋地板下陷开裂、封闭变形开裂、部分装修损坏,导致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严重损失。原告马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房屋损失共计6万元。庭审中,原告马某1向法庭提交证据——外墙后的照片,证明以前塄坎宽1.2米,以及被告马某2挖了塄坎的事实。同时,提交了房屋封闭地板受损情况照片,拟证明被告马某2挖坏塄坎,造成雨水渗到原告马某1家房屋及院内导致房屋承重墙体下陷、三间房屋地板砖下陷开裂、门窗变形、部分装修损坏,导致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的事实。
裁判结果: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2的土地位于原告马某1房屋背后,现双方因原告马某1房屋受损原因产生争议。另外原告马某1向法院提出,对因被告马某2私自挖除两家宅基地分界地的塄坎,造成雨水渗到原告马某1房屋及院内致使房屋承重墙体下陷、三间房屋地板下陷开裂、门窗变形、部分装修损坏,导致房屋无法继续使用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后因原告马某1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鉴定费,某建筑建材科学研究院将鉴定申请退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马某2是否应向原告马某1赔偿房屋损失6万元。
本案中,原告马某1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其房屋存在受损现象,但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系被告马某2实施了侵害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告马某2翻地行为与原告马某1遭受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马某1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马某1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邻里之间产生纠纷,是否构成侵权,到底该如何判断呢?一般侵权的成立应当符合构成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