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处分(2025)82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稻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上海D*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30号)。上海D*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上海D*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募集资金。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D*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违规行为。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二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D*存在按照他人指令购买指定债券,在投资运作环节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非专业化运营。上海D*曾与柳州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上海D*为其寻找合格投资机构就某债券发行提供发行、购买服务,上海D*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发行服务费合计500万元。此外,上海D*与巴中市某公司、银川某公司存在保证金及转售服务费等资金往来,并且上海D*在书面情况说明中承认“拟运用上海D*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巴中市某公司发行的债券,协助其平滑债券价格”、“协助银川某公司寻找投资者完成转售工作,并提供交易支持”。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四是未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在对上海D*开展自律检查期间,协会曾与许**电话沟通,截至2024年11月1日电话沟通时,其始终自称为上海D*合规风控负责人。上海D*提交的高管任职证明材料中,也确认许**为在职状态并正常缴纳社保。但是后续许**通过强制离职方式注销了基金从业资格,并且上海D*出具的离职证明记载许**2024年1月1日即从上海D*离职。根据上海D*提交的材料以及许**的电话沟通情况,可以认定上海D*未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需材料,许**亦配合进行了虚假陈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服务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受理上海D*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5年3月24日
看吧,柳州,巴中,银川。
监管难得搞几个地方出来漏漏丑。
查查巴中。
秦巴,巴中。不周山指数很高。
看银川。
通联,银川创新,蛮高的。
看柳州,很多都很高啊,
也是,都出大案了,追缴几百亿了,私募抓了上十个了,能不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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