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和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4.8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1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75.6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48%;按回购金额下限0.5亿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37.84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股份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尚没有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信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同时,本次回购也存在一定风险。包括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若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维信诺表示,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从财务数据来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380.85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为57.3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5.49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79.67%。假设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1亿元全部使用完毕,以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总资产的0.26%,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80%,约占货币资金的1.74%,占比均较小。因此,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不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
本次回购提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于2025年4月10日提出,经自查,提议人张德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提议人张德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其他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信诺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的《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的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回购公司股份,贷款额度不超过回购总金额上限的90%,贷款期限为3年。除上述专项贷款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余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资金储备及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在信息披露方面,维信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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