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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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06:52:02

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袁鹏 发自兰州 日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和管理其在职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在职工作人员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及时解聘。

  条例指出,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发现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在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辅导。

  针对女性如厕难问题,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应当提高到3∶2,人流集中的场所比例应当提高到2∶1。

  条例还就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

  适龄女性未成年人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学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女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缓交、减交、免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等女学生完成学业。

  在生育支持政策制度和激励机制方面,条例也做了具体规定,女职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鼓励灵活就业妇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条例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作出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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