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作田先生的辞职报告,董作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并一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作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作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及董事会对董作田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董作田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相关工作及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财务总监的选聘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8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忠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5)渝0233民初3214号】,因买卖合同纠纷,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向忠县人民法院对公司之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以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新润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37,800,000元;
2、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5、确认各被告清偿上述债务前,原告对案涉设备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就设备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38,000,000元)
(三)原告主张的理由
2020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200台润星HS-500T机床,总价为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付款方式为被告一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出机后分12个月付清合同总价的80%。
2020年10月,原告依约将200台润星HS-500T数控机床送至被告一,且案涉机床经被告一验收确认无质量异议。
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欠原告《销售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人民币37,800,000元未支付,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涉货款债务发生期间,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一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对上述货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81.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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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另有其他涉案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案件共计3起,涉案金额共计109.98万元。
2、其他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4月30日、2024年12月20日、2025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2024-032、2024-112、2025-018),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4月2日、2024年6月29日、2024年11月2日、2025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27、2024-019、2024-064、2024-102、2025-015)。其中部分案件于近日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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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案件进展,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5)渝0233民初3214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