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刷脸”付款、就医时“刷脸”使用医保,就连进小区也要“刷脸”……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刷脸”已经悄然成为很多人生活的日常。不过,也有不少人提出疑问,目前他们正在经历的种种“刷脸”安全吗?合法吗?
6月1日起,由国家网信办联合公安部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从制度层面为“刷脸”行为确定了边界。
回望历史,2019年,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成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当郭兵老师手持指纹年卡,却依然被要求“刷脸”入园时,他用法律武器向“刷脸”喊出了一声:不!
当时,该案最具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人脸识别作为敏感信息采集,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彼时,一审法院认定,园区单方变更合同属违约,需赔偿郭兵1038元并删除其面部特征信息,但未支持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诉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人格属性,园区超出约定目的使用照片信息,最终形成“删除全部生物特征信息”的终审结果。
这一判决不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司法样本,更像一把标尺,丈量出技术应用的伦理边界。
在判决生效后的4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生物识别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与立法进程,形成共振。
2021年11月,中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2025年6月,《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举将把“不得超越用户授权”的司法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设计。
司法界普遍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最具突破性的条款,当属确立“非强制原则”。这意味着,新规明确禁止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企业需要给不愿“刷脸”的客户,提供替代方案。
此前,北京地铁曾计划试行人脸识别进站,随后快速止步于舆论的质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规范性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缺乏关于人脸识别的社会共识。
其实,除了人脸识别,目前技术相对成熟的还包括:虹膜识别、掌纹识别、步态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底层技术逻辑都是通过个人唯一、可识别的生物特征,给予使用者以确信的认证。
▲由AIGC生成和传统密码设置不同,生物信息一旦被泄露或复制,作为信息主人的个人,往往无力抵抗技术的胁迫。此次,新规明确提出,人脸信息存储于本地设备、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等规范,也是旨在降低相关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新规中,还有一条格外值得关注,即“10万人脸信息备案制”,也就是要求,处理人脸信息达10万人的企业,需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业界认为,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抓大放小”的监管智慧,既避免了对中小企业的过度监管,又将互联网平台、连锁酒店等大型机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符合数字经济的规模化特征。
从古希腊的“认识你自己”,到数字时代的“证明你自己”,人类对身份确认的追求,从未改变。
其实,真正的科技进步,永远是技术理性与人性尊严的和谐共鸣。本次实施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不仅在于条文本身的完善,更在于其折射出的治理哲学:
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永远保持必要的张力,让科技发展始终沿着人类文明的轨道,行稳而致远。
【责任编辑:缪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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