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江苏修正工会法实施办法(主题)
新增深化“产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等规定(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黄洪涛
5月30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近年来,江苏相继制定出台《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新修正的《实施办法》与这些法规衔接一致,同时总结了近年来全省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工作法治化、工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进行固化。
《实施办法》将原条款中规定的“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单列并分四款细化规定,明确“产改”的总体要求,分别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会、企业三个层面规定了各方主体责任和工作任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是当前劳动领域维权工作的焦点、难点,《实施办法》新增条款中加入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纳入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援助等内容,构建立体式权益维护法律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工会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以服务职工为中心,强化维权基本职责,推动落实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数智化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