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营报
中经记者 慈玉鹏 北京报道
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银行代销业务管理正逐步优化。
近日,农业银行(601288.SH)在官网发文称,将针对该行所有代销公募基金产品,持续开展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中国经营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调整代销公募基金产风险等级,其中,部分产品风险等级提升一级,个别产品风险等级更是跃升两级。
记者采访了解到,《办法》要求银行在代销基金过程中,有义务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银行应构建穿透式准入管理体系,健全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风险等级调整
近段时间,多家银行相继发布代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整的公告。
农业银行近日在官网发文表示,针对所有代销公募基金产品,开展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该行采用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公布的基金评价机构合作模式,按照“事前+事后”“定性+定量”的方法,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并依据“孰高”原则确定最终风险评级。
中信银行(601998.SH)在官网发文表示,自5月12日起,上调158款代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评级,涉及南方基金、中银基金、华安基金、广发基金等55家基金公司。
此前,建设银行(601939.SH)、民生银行(600016.SH)已相继宣布对部分代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优化。例如,建设银行于2月10日在官网发布公告称,近期已调整涉及“易方达龙头优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汇添富数字经济引领发展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等21款代销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从调整的产品类型来看,主要以权益类基金为主,还包括部分债券类基金和境外投资产品。从风险等级调整情况来看,大多数产品风险等级提升一级,个别产品风险等级更是跃升两级。
就银行机构针对代销业务调整的主要内容,上海大学上海科技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陆岷峰告诉记者,一是评估机制全面升级。各家银行普遍建立了“事前+事后”全流程评估体系。二是动态管理成为标配。突破传统静态评级模式,建立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持续跟踪机制。三是风险认定从严从高。普遍执行“孰高”原则,即在基金管理人自评与代销机构评估出现差异时,选取较高风险等级作为最终认定。四是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部分银行机构在手机银行新增“风险刻度尺”可视化工具,将R1—R5风险等级细化为21个刻度区间,并强制要求销售环节进行风险匹配双录。
某国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此次调整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方面是监管政策推动。《办法》首次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进行全面、明确的规定。银行在代销基金过程中,有义务按照监管要求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监管政策对银行代销业务在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以及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严格要求,促使银行重新审视代销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级,以符合监管标准。
“另一方面是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部分基金产品的底层资产配置结构变化,直接影响其风险程度。”上述国有银行人士表示,例如,若基金产品原本较多配置债券资产,风险等级处于中低水平,但随着市场利率波动、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其底层债券资产价值出现较大波动,或者该基金为追求更高收益,增加了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那么基金产品整体的风险特征就会发生改变。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需要对代销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进行调整优化,使其更真实地反映产品风险。
代销业务管理收紧
就银行代销业务存在的问题,中国银行(601988.SH)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曾圣钧告诉记者,一是风险评级与产品复杂度错配,部分银行在代销业务中,出于对代销规模和短期收益的追求,在客户适配上存在“重销售、轻合规”的不良倾向。对产品风险评估不够严谨,导致风险评级与产品实际复杂度不匹配。例如,一些结构复杂的理财产品,涉及多种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较高,但可能由于银行对其风险评估不足,给予了较低的风险评级,误导投资者购买。
二是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自身尽职调查与筛选能力不足。个别银行在选择合作代销产品时,较为依赖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和推荐,自身缺乏独立的尽职调查与筛选能力。这导致代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产品收益表现不尽如人意。以基金产品为例,银行可能没有深入了解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产品的历史业绩波动等关键信息,就盲目引入产品进行代销,当市场环境变化时,投资者面临较大损失风险,也削弱了银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三是销售行为不规范,如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风险等同于银行存款;采取虚假、夸大、片面宣传,夸大产品收益,而对产品风险揭示不足;实行捆绑销售,强制消费者在购买其他产品时搭配购买代销产品;违规代替客户签署相关文件;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等。这些不规范销售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前文所述,《办法》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同时,商业银行代销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合理管控评估频次,对同一客户进行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二次,年度累计不得超过八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者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加强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健全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办法》等监管要求,加强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在合作机构准入方面,银行总部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查评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要对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结合自身客群特征、销售渠道等形成独立、客观的准入意见。同时,规范销售行为,明确销售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加强对销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范销售误导等风险。”曾圣钧表示。
就银行代销业务优化而言,陆岷峰建议,一是构建穿透式准入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总行—分行—支行”三级产品评审机制,对部分产品严格执行“管理规模+登记年限”双门槛准入标准。特别是对涉及非标资产的产品,建议增设独立的风险评估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制”。二是重塑数字化适当性流程。当前亟待开发智能匹配引擎,将客户风险测评数据与产品风险标签动态关联。可借鉴百信银行“AI自动处理—智能工单—专家人工”三级漏斗机制,实现销售过程全留痕、可回溯。同时,在手机银行增设风险警示弹窗,对R4级以上产品强制播放风险提示视频。三是强化存续期“温度服务”。针对《办法》新增的存续期管理要求,建立“重大事项72小时响应机制”,对基金经理变更、分红方式调整等情况,通过智能外呼+短信双通道主动告知客户。可参考保险行业经验,对老年客户增加人工回访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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