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参加完听证会,林桂芳夫妇走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秀珍咧着的嘴有点歪,这是一场牢狱之灾在一个妻子的面庞上留下的深刻印记。
嘴是摔歪的——2008年初南方雪灾,在去往贵阳市看守所探望丈夫的途中,陈秀珍从冰雪覆盖的台阶上重重摔下,身子顿时动弹不得,半边脸、整张嘴全肿了。路人好心要送她去医院,被婉拒了。
她没有钱、也没有闲暇看伤。半年前,丈夫林桂芳因抢劫罪身陷囹圄,获刑13年。这个连名字都写不端正的莆田女人孤身来到陌生的城市找证人、找出路。一开始,她以为很快能洗雪清白,哪知世事苍茫,十八载过去,依然没有改变什么。
现年62岁的林桂芳是福建莆田东峤镇人,2007年被卷入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的一桩药材抢劫案。根据法院的刑事裁定书,2001年9月4日,他化名陈强,与同伙邀请被害人张少华、张江父子到其出租房交易价值12万元的冬虫夏草,随后将张氏父子锁在屋内,带虫草逃离现场。
案发时间距离破案时间久远,案件是如何在千里之外的莆田告破的?判决书以外迷雾重重:林桂芳此前从未有过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记录;夫妇俩没接触过虫草,常年做的是金银首饰加工生意;案件的关键揭发人,相关人员曾因借钱不还被林桂芳告上法庭后,扬言“要送他去坐牢”,并直接将林的身份证传真给受害人辨认……最为关键的是,本案认定林桂芳犯罪的依据主要靠的是证人证言,犯罪现场的物证全部丢失,而作为书证的租房合同的笔迹鉴定意见相互矛盾。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成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此前曾推动福建许金龙等抢劫杀人案的平反。在接手林桂芳案后,他反复研究材料,认为此案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存疑案件,积极主张申诉推动。
日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林桂芳案”专门召开听证会。根据最新的告知书,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
申诉之路或许还将继续。
出租屋内的虫草劫案
出生于1963年的林桂芳,曾是改革开放后东峤镇第一批尝到“打金”甜头的人。
“打金”,也就是金银首饰加工。在莆田,同一地域的人群往往经营着相同的业务,像东峤镇、北高镇做黄金珠宝加工,东庄镇做医疗,仙游县做红木,这种现象被称为“同乡同业”。
20世纪80年代初,林桂芳跟着北高镇的亲戚在本地乡间游走“打金”;80年代末成家后,他和妻子陈秀珍背井离乡,“哪有市场就到哪去”;2000年前后,夫妻俩在邻省广东开设首饰加工店铺,完成从“走街者”到“定点者”的转换;2002年,中国黄金市场全面开放,考虑到子女升学问题,夫妻二人回到莆田,在市里最繁华的购物广场租柜台开金店,因生意兴隆,还雇佣了店员帮忙。
儿女双全、丈夫踏实能挣钱,在陈秀珍的设想中,日子定会越过越好。然而,原本平顺的人生道路在2007年极速拐向另一条岔道,全家人的人生轨迹彻底改变。
林桂芳在家中忆起“打金”往事
陈秀珍始终记得那一天。正是清明时节,天色还没完全暗下来,一家人正准备吃火锅,突然有人敲门。开了门,几个便衣挤进屋,在确认了林桂芳的身份后,他们掏出手铐将其扣住。林桂芳和陈秀珍一直问发生了什么事,孩子们哭起来,家里瞬间乱成一团。
林桂芳被带走,陈秀珍执意要跟着去,但警方劝她在家照顾孩子,并称林桂芳“办完事就可以回家”。陈秀珍知道丈夫爱面子,临走前特意找了块布帮他遮住手铐。自此一别,两人分离十三年。
一份询问笔录记载了这次抓捕行动:“2007年4月6日晚上7时许,我与5名公安同志来到莆田市一住宅楼一楼,经我从窗外辨认后,确定了其中在屋内的一名男子就是于2001年在贵阳抢走我虫草、自称是陈强的男子。后在莆田市公安局同志的协助下,这名男子被带到了莆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笔录中的“一名男子”指的正是林桂芳,被询问人一栏的署名是张江。
张江的父亲张少华自1998年开始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经营中药材生意,张江空了就去帮忙。花果园商圈目前仍是贵阳最大的城市综合体,20世纪90年代起,这里开始形成以贵州农贸大厦为中心的物资集散地,并建成副食品、茶叶、烟草、药材等多个专业市场。商业发达、人员构成复杂,治安问题也随之而来。
关于发生在2001年9月4日的这起中药材抢劫案,张氏父子当时的报案笔录和自述材料还原了经过。
先是2001年8月24日,一名操着闽广口音的中年男子走进张少华的店面,说要买冬虫夏草,想看看成色。因店内没有现货,对方要走了张少华的名片,留下了姓名“林勇”和联系方式。
8月25日一早,张江带上虫草样品前往林勇指定的南岳路一处出租房,见到了另一个叫陈强的男人。交谈中林勇透露,陈强才是真正要购买虫草的老板,两人都是福建人。在看完样品后,陈强表示先买2千克货试销一下,交了订金并签了订货协议。三天后,张江在朋友周晓东的陪同下到出租房找陈强,顺利交货结款。
虫草抢劫案的案发地位于贵阳市的一处老小区
积累了前期信任后,9月1日,林勇再次与张江见面,称陈强还要再买6千克虫草。张江次日启程前往成都市中草药专业市场采购,于9月4日早上返回贵阳。
9月4日14时30分左右,林勇电话通知张江送货。当日周晓东不在贵阳,张江便和父亲一起前往出租房与陈强、林勇二人进行交易。趁张氏父子打收条之时,陈强顺势将出租房的房门、防盗门反锁,和林勇一起携带已装入编织袋的虫草逃跑。父子俩用手机报警,却发现屋里没有信号。好不容易把门砸开,两人分头打110。10分钟后,贵阳南明区公安分局油榨街派出所民警赶到,之后南明区公安分局技术科前往出租房取证。
翌日,警方找出租房的房东顾红了解情况,得知“陈强”是在8月23日通过房屋中介向其租了房,《房屋租赁合同》上只有“陈强”的签名和“林勇”的电话,没有留下身份证号等其他个人信息。
事后看,这是一次有预谋的犯罪。当时路面监控还未普及,加上花果园人员流动性大,在很长一段时间,贵阳警方并没有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热心”的揭发者
5年后,这桩悬案因为两个莆田人的现身,发生重大转折。
2006年末2007年初,张少华的店里来了一个人,自称是莆田市公安局的协勤人员林万鑫,此行目的是了解当年虫草被抢的具体情况。张少华登记了林万鑫的身份证号后,将来龙去脉写成材料,附带自己的联系方式交给对方,嘱咐有进展及时告知。
一回到莆田,林万鑫就将资料交给了朋友林下飞——实际上,他并不是警方的人,而是受林下飞指使,“收集林桂芳的犯罪证据的”。
林桂芳被逮捕后,警方曾收到一份由林万鑫手写的“犯罪线索材料”,其中解释了此行的目的——
“2006年11月,我从外地打工回家到林下飞经营的废品收购店里玩,林下飞说起‘林桂芳这种人留在社会是个危害,靠抢劫诈骗发财有什么了不起,要是找到他抢劫诈骗的证据,肯定要整他进去坐牢’……我问林下飞什么仇恨这么大,他说因为哥哥林下天借钱生意亏本没钱还,被林桂芳起诉。”
“我就回忆起2001年至2002年,我在贵阳开一家小店,林桂芳到我店里喝茶,拿了一张假身份证在我眼前一亮。过了一段时间,我听老乡讲药材市场被抢走了一批药材。”
“就这样,我跟林下飞猜测是林桂芳干的,林桂芳靠抢劫诈骗发财,我们周围村庄的人都知道。林下飞决定叫我去贵阳一次,了解是哪一家被抢走的。”
林万鑫手写的“犯罪线索材料”
现有证据表明,林桂芳此前不认识林万鑫,之前也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但和林下飞家有借贷纠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显示,1999年2月,林下飞的哥哥林下天向林桂芳借了三万元钱,林桂芳多次讨要未果,于2006年12月诉至法院。亦有多名证人作证,林桂芳曾因讨钱和兄弟俩起过争执,向东峤镇派出所报过警,林下天甚至威胁“你的几个孩子要注意”。
正是在两家人因经济纠纷闹僵之时,林下飞偶然得知张氏父子被抢一案。他在作为证人接受警方询问时交代,通过林万鑫带回的电话号码,自己与张少华多次联系,并在2007年春节前动用私人关系获取了林桂芳一代、二代身份证,传真给受害者张氏父子。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林桂芳的身份证照,正是后来用于给张氏父子辨认的12张刑事混杂辨认照片中的一张。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辨认程序中“辩前回避、禁止暗示”的重要规则。
最初的报警记录中,张氏父子称“陈强(案发时)38岁左右,“身高在1米6到1米65之间,圆脸,比较结实,偏胖,皮肤微黑,说一口不标准的普通话”,这些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年龄的描述,恰好与林桂芳高度一致。
2007年初,张氏父子多次上访,指“抢劫案有了线索,但公安机关不作为”。2007年4月6日,林桂芳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油榨刑侦中队刑拘,同年5月12日被批准逮捕。
“反复辨认”的证人
抢劫案的真相至今不得而知,但在律师看来,此案在证据上的漏洞却是十分明显的。
“试想一下,你走在街上,突然冒出几个人,指认你在多年前抢夺了他们的财物,法院能否仅依靠证人证言就将你定罪?显然不行。”吴迎成指出,定罪要讲证据链,在我国刑法定罪中,人证、物证和口供是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但林桂芳案明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梳理本案收集到的证人名单,见过犯罪嫌疑人“陈强”的共有四人,即张江、张少华、周晓东和顾红。除张江见过“陈强”三次,其余三人都只见过“陈强”一次。2007年2月至4月,上述人员均在南明区公安分局做了询问、辨认笔录。
相较最初报警时的笔录,对于“陈强”“林勇”两人的外貌特征,张氏父子的描述没有太大变化。
林桂芳讲述自己的遭遇
周晓东曾在陪同张江交货时和陈强打过一次照面。他在做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时称,陈强的年纪在45岁到50岁之间。在对派出所提供的12张户籍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周晓东“经认真、反复辨认,确定照片中编号为5号的林桂芳为同张江交易‘虫草’的人”。
辨认笔录显示,顾红同样是“经反复辨认”,认出林桂芳为房屋租赁时自称陈强的福建人。
“‘反复辨认’的这一客观事实,已经反映出辨认人无法确认谁是公安部门希望得到证实的犯罪嫌疑人,而且反复辨认究竟是反复了几次,总共12张照片,只要反复11次肯定会认对人,两人的辨认不能证实林桂芳就是陈强。”林桂芳曾经的辩护律师王能在庭审时曾提出以上质疑。
案发到破案时隔五六年,个人记忆难免偏差,只有当物证与人证相互印证时,对于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才具有极强的说服力。不过根据卷宗材料,警方始终没有在林桂芳住处找到赃物,而张氏父子在案发后向贵阳公安提供的留有嫌疑人指纹的天平秤、带嫌疑人笔迹的订货协议等原始证据,也都不见了。
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一名任姓办案人员在2007年案件重启时曾向最初接警的同事了解情况,根据他对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份调查笔录:“……我到了技术室找当时办案的同志,他们印象很模糊,我又到了油榨所(指油榨街派出所)找到当时的报案材料,现场材料没找到。由于我局搬家,机构打乱了,人员流动性较大……原始证据没法找到。”
幸而顾红和陈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保存下来,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书证。2007年7月,贵阳公安局刑侦技术科以合同中的“陈强”签名和林桂芳的调查笔录笔迹作为检材,进行过一次笔迹检验。“文件检验情况说明”指出,“由于检材笔迹数量少,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相隔时间间隔长,均是案后笔迹,重复出现率也少,样本不具备检验条件,无法进行检验。”
左为《房屋租赁合同》中“陈强”的签名; 右为林桂芳在2005年的一份合同中的亲笔签名
前后不一的供述
林桂芳向警方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虫草”案发生前后他在广东开店。1999年10月和2000年3月,他在广州番禺市桥镇(注:现已改为“市桥街道”)分别开设“老林”“西城新峰”两家首饰加工店,经营期限最晚至2003年12月31日。
但在那个没有路面监控设备、手机定位数据、社交媒体签到的年代,要找到具体到2001年8月底、9月初的不在场证明,并不容易。
面对突如其来的指证,文化程度不高的林桂芳想到一个办法,虚假供述案子是林下天做的。他以为,只要警方找到林下天,对案件做进一步侦查,就能还自己清白,还能追究陷害者的责任。但此举非但没带来其所期望的结果,还让原本复杂的局面变得更加棘手。
卷宗材料显示,在被公安抓捕归案到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一个多月里,林桂芳一共做了五次询问笔录。
2007年4月6日即从莆田家中被带走当晚,警方连夜做了第一份询问笔录。林桂芳称自己没有用过其他名字,没有做过“虫草”生意,2001年也没有去过贵阳,此前唯一一次去贵阳是在1998年、1999年左右,当时是看能不能做金银首饰加工生意,没有找到老乡加上没有买卖,待了一天离开了。
当被问到“为何会被带到公安机关”时,林桂芳回答“不太清楚,我想应该是我们东峤镇的一个叫林下飞的人故意到公安机关搞我,因为他家里人向我借了3万块钱,后来不还想赖账”。
但在2007年4月9日的第二次笔录中,林桂芳改口称,六七年前的一天,林下天喊他一起到贵阳做一笔买卖,直指林下天和他的朋友才是虫草抢劫犯。
“到贵阳后,林下天带我到一个旅舍,在旅社里我见到了另外一个人,他是林下天的朋友。林下天说,这个朋友已经把事情办的差不多了,叫我到时租辆出租车等他们就是了。”
“第二天9点左右,我叫了一辆出租车到了贵阳市中心一个位置……到了以后林下天叫我坐在出租车上,并讲等他们进了住宅楼的大门后再让出租车开过去在大门口等。”
“我在出租车上等他们半个钟头左右时间,看到林下天和他的朋友出来,手上还提着一个白色的类似装化肥用的那种袋子……里面装的是药材,具体什么药材我不知道,林下天没和我讲……后来我们连夜赶到广州……事后林下天给了我两万块钱。”
虫草抢劫案的案发地位于贵阳市的一处老小区内
这份笔录中的部分细节,如“贵阳市中心”“药材”“白色化肥袋”,和案件相关要素一致,但作案时间“早上9点”与实际时间“下午2点半”并不相符,案发的住宅楼区域道路狭窄出租车也根本无法驶入。此外,林桂芳向警方强调林下天“欠了别人很多钱,法院也在找他”,指向性明显。
林桂芳如今无论如何也记不起当时为何能描述出部分案件细节,唯一确定的是警方没有刑讯逼供,自己签名的时候也没有仔细阅读笔录内容。
面对如此重要的一份口供,侦查机关理应对林下天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追查,但卷宗材料中却没有任何相关记录。按照林桂芳的说法,翌日,警方就找林下天、林下飞问话,之后又找林桂芳询问,得知其做了假口供。但这份笔录未被保留下来。
间隔近10天后的2007年4月18日,林桂芳做了第三次笔录,交代虚假供述的原因是“林下天诬告我,所以我才要诬告他”。5月15日,公安机关通知林桂芳经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这份笔录被标注为“第五次笔录”。按照序号标记,卷宗中少了第四次笔录。
2007年8月23日,林桂芳抢劫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笔录显示,林桂芳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却苦于语言障碍。在审判长最后询问其“有无意见”时,他答“我听不懂这里的方言”“公诉人的意见只听懂了一半”。
一周后的2007年8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桂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主要证据包括林桂芳的有罪供述、张氏父子的陈述、顾红和周晓东的辨认笔录以及林下飞和林万鑫的举报材料,没有物证。
在得知结果后,林桂芳当即表示,“有意见,要上诉,我是冤枉的。”
仓促的笔迹鉴定
“吃了没文化的苦。”多年后,陈秀珍反复用这句话来概括她对这场灾难的认知。她的普通话比过去流利了很多,因为这不仅连接着外面的世界,更代表着为丈夫洗刷冤屈的宝贵机会。多份律师授权委托书上,都留下了她歪歪扭扭的签名。
辩护律师之一的王能经朋友介绍接了这起案子,现在他已是国内某高校的法学院教授。说起具体的案情,他的记忆有些模糊,但对陈秀珍印象深刻:“她虽没什么文化,但特别坚定地支持法律维权,在那些艰苦岁月里始终不离不弃,特别让我佩服和感动。”
2007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让林桂芳一家看到一线曙光。
这份裁定书指出一审判决存在多项问题,包括“认定林桂芳犯罪的依据主要是被害人的陈述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还有周晓东、顾红的辨认,因案发时间距破案时间相隔六年,认定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应提取犯罪嫌疑人案发前的笔迹作笔记检验,以确认‘陈强’是否就是林桂芳”“在本案的定性上,应对抢劫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后正确定罪处刑”。
贵州省高院裁定撤销此前刑事判决,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
张氏父子此后数次向贵州省政法机关写信抗议无罪判决,称“林桂芳拒不认罪,并四处活动找关系,家属还在老家对提供线索的人进行威胁,使得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求公正审判。
“作为当事人,不是百分之九十九,而是百分之百肯定林桂芳就是当年抢虫草的‘陈强’”。张江在信中写道。
2008年1月7日,该案被重新立案。同年3月,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科将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处的笔迹检材与一本有林桂芳签名的、记录于2003年至2004年间的现金日记账本样本等材料送检进行笔迹鉴定,并出具《刑事科学鉴定书》,写明“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符合点数量多,且特征价值大,为本质符合”。
这份鉴定书的有效性在2008年4月贵阳市中院的再次开庭审理中,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林桂芳的辩护律师认为,该份鉴定书落款处仅有一个鉴定人的名字,而根据相关规定,鉴定书需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被质疑后,贵阳市公安局才补充了另一鉴定人的名字。林桂芳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样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且鉴定所依据的具体材料也不明确,应当依法重新委托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对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情况说明》,贵阳公安局刑侦技术科称,“当时有一个鉴定人请假,办案单位又声称案件急,因此鉴定书上签名处只落了一个鉴定人的名字”。
2008年4月9日,以鉴定书为主要新证,贵阳市中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判林桂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年5月8日,贵州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街头一景,“善人头上有青天”是当地的一句谚语
“无用”的新证据
其实这些年,不断有新的、对林桂芳洗脱罪名有利的证据出现,但陈秀珍每一次的倾尽全力,都以失败告终。
比如房东顾红对林桂芳的辨认。早在2008年末,陈秀珍曾和当时的代理律师找到顾红询问经过,并形成了一份录音材料和调查笔录。
按顾红所言:“公安机关就拿了相片让我辨认哪一个是与我签订合同的陈强,我反复向公安讲了不下20遍没有印象了。”
“公安让我好好看看,我就指了其中两张相片说有点儿面熟,我还说这两个人是不是长得大众化,不要冤枉好人家。”
“没有绝对说就是那个人,只说两个有点面熟,事隔那么久就是陈强本人我都不太可能认出来,更不要说看相片了。”
“辨认笔录签字时没有看上面的内容,相信公安。”
陈秀珍甚至跑到成都,找到当时张江进货的成都市中草药专业市场内的虫草商行。商行出具的收款收据曾是虫草被抢数量、价值的重要依据,对定罪量刑产生直接影响。但商行负责人出具的说明材料显示,“收款收据是在2007年补开的,由于不是发票,所以填写不规范,甚至有时客户需要,商行也会给盖章的空白收据给客户”。由此,到底丢失了多少重量、多少价值的虫草,也变得不确定。
2015年,吴迎成接手林桂芳案,着手新一轮的申诉工作。在他看来,即便林桂芳做了有罪供述,也与证人证言相矛盾,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此外,林万鑫作为线索提供者,始终没有接受警方的详细调查,也没有相关询问笔录,遂联系上林万鑫。
在2015年情况说明、2019年信访接谈笔录、2021年贵阳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以及2025年听证会笔录中,林万鑫改口称“与林桂芳素不相识,不清楚林桂芳是否到过贵阳,谈不上看到过假身份证”,推翻原先证词。至于“犯罪线索材料”,林万鑫起初否认是本人所写,之后又改称“看签字的笔迹应该是我写的”,“是林下飞起草的,我抄了一遍”,“他(林下飞)说要敲诈林桂芳”,“材料是林下飞交给公安的”。
“我之前确实不认识他(林桂芳)。”在受访时,林万鑫也认为林桂芳是被冤枉的,希望能改判无罪。他续称,那份“犯罪线索材料”是在什么情况下写的,自己记不得了,事后和林下飞再也没有联系。当被问及是否担心因提供虚假线索而被警方追责时,林万鑫回复,“(这件事)跟我没关系”。
林万鑫(左)多次前往贵州,帮着林桂芳夫妇一起申诉
笔迹鉴定方面也有新的发现。2023年,吴迎成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份鉴定在检材、样本上和当年贵阳警方送检的一致,但鉴定意见截然不同,不仅直指“陈强”与现金日记账本样本不是同一人的字迹,就连同一本现金日记账本中的几处样本,也不是同一人所写。林桂芳解释说,警方从家中取走的这本账本其实是在黄石工业园区做项目的亲戚的。当时自己有去帮忙,所以在本子里留过笔迹,“里面的字迹不全是我一个人写的,还有别的人”。
同一本现金日记账本中的几处样本,疑似非同一人所写
一份多年后才送到陈秀珍手上的《刑事判决书》,还揭示了林桂芳在虫草抢劫案发生的2001年被故意伤害的事实。根据记录,2001年1月18日下午,7名无业人员携带三根镀锌管、两把蒙古刀等工具,对林桂芳进行殴打。起因是林桂芳在广东开金店抢了人家的生意。
陈秀珍记得,林桂芳当时伤得很重,头部被打得血肉模糊,手指也被打骨折,很长一段时间生活不能自理,连上厕所都需要她帮忙脱提裤子。林的头上至今留有疤痕,稍微累点就会头痛,两个手指也无法正常弯曲。但因伤势鉴定事后才补,损伤程度只被认定为“轻伤(偏重)”。砍伤林桂芳的其中一人直到2011年才主动向莆田公安投案,作案时他还是未成年人,他的母亲曾登门下跪哭着求情。联想到因牢狱之苦自己被改变的人生,陈秀珍于心不忍,同意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林桂芳把希望放在重审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案件“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等情形,法院应重新审判。
关于再审案件的审限,《刑事诉讼法》第258条明确:“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法重来的人生
2019年1月,在狱中度过漫长岁月后,年近六十的林桂芳刑满释放重回故土。东峤镇,这个曾经的“界外”之地,看上去和东部沿海的发达乡镇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村里遍布三至六层高的别墅,鲜红色的斜屋顶交错,密集又醒目——这是福建当地建筑的典型风格,红色象征着吉利,也昭示着富裕。“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拼”的“界外”人在别人的故乡闯自己的天下,赚了钱后,第一件事就是回乡盖房起厝。
它们和林桂芳家的房子太不一样了。
三层半的红砖房是林桂芳入狱那些年当地政府资助盖的,因为没钱装修,待他出狱时,仍保持着毛坯的样子,没什么像样的电器或家具,地面线缆管道裸露,海风一起、满身灰垢。
林桂芳的房子还是毛坯状态
刚出狱的那些日子,他哪儿也不愿去,待在家里生闷气。他发现自己和社会彻底脱节了。村里的道路变化太大,走几步就迷路。女婿送的触屏手机,摸索半天不会操作。当年不及他家富有的同乡,如今避之不及,生怕他上门借钱。
他想重操旧业,但“渴望的”和“能做的”之间,形成了巨大落差,金银加工行业早已今非昔比,动辄几十万的经营成本令人望而却步,“再也没有机会了”。
服刑的十三年间,林桂芳错过了儿女的婚嫁,缺席了母亲、岳父的丧葬,这成为他的终生遗憾。刑满释放后,他开始自己带着材料奔走,继续穷尽合法途径申诉。他没去找过张氏父子和林下天、林下飞两兄弟,“去了怕被说是威胁他们,到时讲不清楚”。
林桂芳在贵阳市中院大厅等待召开听证会
陈秀珍原以为,丈夫出来了,至少这个家又完整了,自己可以暂时喘口气重拾生活了。但高墙隔绝了往事,长期的监狱生活将林桂芳“冰冻”了起来。他习惯独处,沉默多于讲话,晚饭过后早早躺下,半夜起身走动,每天清晨又早早醒来,扫地、倒垃圾,继续恪守狱中的作息。
陈秀珍守着他,有时又会像守着一座火山那样不安。林桂芳厌烦她的唠叨,总是无来由地“找茬”,子女好心相劝,换回一句“我就是个外人,你们才是一家人”。
“人家都说‘好人有好报’,为什么我们家会这样?”陈秀珍时常这样想。
陈秀珍
在陈秀珍的记忆里,自1988年两人结婚到几个孩子陆续出世、长大的那些年,林桂芳和村里其他男人没有太大区别。他能吃苦、有生意头脑,说话做事从不拐弯抹角。但他又有点不太一样,没有重男轻女思想,对女儿的疼爱超过儿子,干家务活、照顾老人,一切都做得很好。
“他的性情真的变了很多。”在小女儿林丽冰看来,就算还父亲一个清白,也只能说是“对得起这么多年大家的坚持”,可被毁掉的人生永远无法补偿。这个爱画画的“95后”姑娘时常会梦到自己坐在教室里上课的场景。在现实中,她没能念完初中,早早辍学,她用“完全没戏了”几个字,提前给自己的这一生定了调。
家和儿女,原本是林桂芳为之拼搏的根本。当年,他和陈秀珍几乎把“打金”挣的钱都投入到子女的教育上,最初向林下天讨债,也是因为孩子上学需要交一笔不菲的赞助费,却换来最坏的结果。
“用一个字总结就是‘钱’。有这个案子,是因为‘钱’,这个案子所引发的所有问题,也是因为‘钱’。”林丽冰感触良多。至于会不会劝说父亲放弃申诉,她没有丝毫犹豫:“这句话永远都不会从我们几个孩子的嘴里说出来。”
(文中除林桂芳、陈秀珍、吴迎成、林丽冰外,其余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