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通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案件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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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12:09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5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2020年以来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数据显示,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未成年学员起诉案件中,均涉及培训费退还,约90%的案件经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全部或部分培训费,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

据介绍,2020年1月至2025年4月底,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567件,其中未成年人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47件。在该47件案件中,相关案件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标准,其中对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按“原价”还是“折扣价”计算争议较大,部分培训合同对于退还剩余培训费的条件、退费计算标准等事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不明确。

对此,北京二中院建议,培训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约定“概不退款”等违法违规内容,要采取合理方式对免除或减轻机构责任等与学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师资力量、教学场地等,保证教育培训质量,并与学员建立清晰透明的课时消费记录机制。

法官提示,与教育培训机构订立合同时,学员家长应重点关注课程优惠、有效期限、转让、终止服务、退费、违约责任等条款;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需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同时注意保留与教育培训机构沟通的记录,如请假、调课、延期、退费等事项的沟通证明。

此外,北京二中院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动态监督及日常监管,通过完善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实施常态化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探索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加强行业风险预警研判,定期开展联合整治、集中整治。压实场地出租方主体责任,严格审查入驻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信息,推动场地出租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协同处置纠纷。

在北京二中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教育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学员造成明显不便的,学员有权解除合同;教育培训合同中设置的“不退不换”格式条款排除了学员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教育培训机构系一人股东公司的,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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