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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文件提出:
1、绿电直连项目的分类
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两类: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2、余电上网比例不超20%,消纳困难时不反送电!
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
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
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1)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2)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20%。
各地可结合项目建设方案中自发自用、上网电量比例和源荷匹配、调节能力等信息,合理设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
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项目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项目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基于本省电力供需形势、消纳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避免出现实际运行与设计方案出现较大偏差、新能源消纳不及预期等情况。
3、可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的情况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
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
4、绿电直连项目应作为整体接受调度
并网型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照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按照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项目内部资源应做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
5、绿电直连项目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交易
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
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双方之间交易电量及上网电量应按照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原文如下
(能源日参)(转自:能源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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