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日报
丰宁法院巧用调解机制守护劳动者权益
2024年10月,张某在某石业公司工作时不幸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执不下。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为,即便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张某仍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工伤待遇问题;若劳动关系不存在,张某则需另寻途径寻求伤害赔偿。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此案的最佳途径。
起初,这家石业公司坚决不同意调解,但承办法官并未放弃。经过多方了解,得知石业公司可能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承办法官便以此为突破口,反复与对方沟通,最终使其态度发生转变。
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仍争执不下。于是,承办法官便根据经验,采取了“冷静期”的处理方式,暂时先不调解,让双方当事人有时间权衡利弊。十余天后,当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当事人时,双方果然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被告承诺支付赔偿款共计15万元。(佟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