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西科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西科集团实际控制和使用了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吉安县村背种植专业合作社两家供应商银行账户网银转账Ukey,同时借助福建文军种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芗丰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建宁县文军种子专业合作社、梓潼县敖家石梯水稻制种专业合作社等供应商帮忙过账,与程某兰等54个自然人(经销商)之间发生大量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往来,形成“三方”或“四方”的资金闭环,虚增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分别为13,109万元和3,309.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30,221万元)的43.38%及利润总额(2,863.87万元)的115.57%,扣除虚增利润后,公司净利润为亏损。西科集团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主动摘牌、为异议股东提供回购选择权等减少危害后果的行动。
2024年02月20日关于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小东、张仁超、张正旭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年至2022年,西科集团通过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循环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导致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司自查确认,2020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03.19万元、1198.72万元、5038.84万元,虚增净利润141.57万、315.62万元、1100万元。
根据西科集团披露信息,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和种业)系西科集团供应商。经查,润和种业的股东兼监事为西科集团实控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润和种业与西科集团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存在部分相同信息;西科集团的实控人2020年曾为润和种业提供融资担保;西科集团将润和种业作为资金“通道”实施不具有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循环。2020年至2022年,西科集团与润和种业交易往来金额分别为3408万元、5870万元、14918万元。润和种业构成西科集团的关联方,但西科集团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022-10-11西科集团832912 [临时公告]西科集团: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及其进展公告
一、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情况
(一) 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书面辅导协议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了《关于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
(二) 提交辅导备案申请
2022 年6月28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浙商证券。
(三) 辅导备案材料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已于2022 年 7 月 4日受理了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
(四)其他情况
2022 年10月11日,浙商证券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了《关于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主要内容包括辅导工作开展情况、辅导对象目
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以及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主要内容等。
公司辅导各项相关工作目前均正常开展。
二、 风险提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
公司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根 据公司已经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0,763,999.51元、29,762,695.52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11%、10.65%,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
当事人: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集团或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周小东,男,1962年4月出生,西科集团实际控制人,时任西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张仁超,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西科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周思来,男,1987年3月出生,时任西科集团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西科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西科集团、周小东、张仁超、周思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后撤回了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科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西科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西科集团实际控制和使用了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吉安县村背种植专业合作社两家供应商银行账户网银转账Ukey,同时借助福建文军种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芗丰科技种业有限公司、建宁县文军种子专业合作社、梓潼县敖家石梯水稻制种专业合作社等供应商帮忙过账,与程某兰等54个自然人(经销商)之间发生大量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往来,形成“三方”或“四方”的资金闭环,虚增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分别为13,109万元和3,309.75万元,占公司2022年年度营业收入(30,221万元)的43.38%及利润总额(2,863.87万元)的115.57%,扣除虚增利润后,公司净利润为亏损。西科集团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主动摘牌、为异议股东提供回购选择权等减少危害后果的行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科集团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主体情况说明、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科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周小东作为西科集团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安排和联系西科集团虚构业务,对西科集团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义务,但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仁超作为西科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具体参与西科集团虚构业务,对西科集团2022年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义务,但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思来为周小东儿子,西科集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种子销售业务,应当知悉公司存在造假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在2022年年报上履行了签字责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西科集团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公司配合调查情况,处罚偏高。四是公司成立至今持续创造社会效益。五是公司负债较大,公司及实控人没有能力承担可能的行政处罚带来的倒闭风险后果。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二)周小东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主持完成了公司摘牌等减少危害后果的行动。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配合调查情况,处罚偏高。四是除公司薪酬外无其他收入,且家庭财产为公司贷款作担保,难以缴纳罚款。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张仁超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配合调查情况,量罚偏高。四是收入不高且已离职,此前因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措施,工作生活困难。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四)周思来提出:一是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影响市场秩序,未损害投资者权益。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公司摘牌等减少危害后果的行为。三是未查询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019年修订《证券法》受处罚案例,且对比上市公司类案处罚,结合配合调查情况及未参与虚增收入行为情况,处罚偏高。四是除公司薪酬外无其他收入,且家庭财产为公司贷款作担保,难以缴纳罚款。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一)关于西科集团的申辩意见。一是公司虚增2022年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为13,109万元和3,309.75万元,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43.38%和115.57%,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公司进行了虚假信息披露,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公司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公司存在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做出认定,量罚适当。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公司持续创造社会效益、负债较大、面临倒闭风险等,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二)关于周小东的申辩意见。一是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其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周小东同公司配合调查等情形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难以缴纳罚款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三)关于张仁超的申辩意见。一是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其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其配合调查等情形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量罚适当。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收入不高、工作生活困难等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四)关于周思来的申辩意见。一是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没有危害后果,其不予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其配合调查等情形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量罚适当。三是其他公司是否受处罚及处罚金额不影响本案处罚裁量。四是收入较低、为公司贷款作担保、难以缴纳罚款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综上,我局对上述四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二、对周小东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张仁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周思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5月19日
公告编号:2022-058 证券代码:832912证券简称:西科集团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及其进展公告
一、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情况
(一) 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书面辅导协议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签订了《关于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
(二) 提交辅导备案申请
2022 年6月28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浙商证券。
(三) 辅导备案材料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已于2022 年 7 月 4日受理了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
(四)其他情况
2022 年10月11日,浙商证券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了《关于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主要内容包括辅导工作开展情况、辅导对象目
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以及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主要内容等。
公司辅导各项相关工作目前均正常开展。
二、 风险提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
公司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根 据公司已经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0,763,999.51元、29,762,695.52 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11%、10.65%,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
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辅导协议》
(二)《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截图》
(三)《关于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10月11日
关于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小东、张仁超、张正旭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小东、张仁超、张正旭:
经查,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至2022年,西科集团通过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循环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导致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公司自查确认,2020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03.19万元、1198.72万元、5038.84万元,虚增净利润141.57万、315.62万元、1100万元。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根据西科集团披露信息,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和种业)系西科集团供应商。经查,润和种业的股东兼监事为西科集团实控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润和种业与西科集团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存在部分相同信息;西科集团的实控人2020年曾为润和种业提供融资担保;西科集团将润和种业作为资金“通道”实施不具有真实购销业务的资金循环。2020年至2022年,西科集团与润和种业交易往来金额分别为3408万元、5870万元、14918万元。润和种业构成西科集团的关联方,但西科集团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三、财务会计和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失效
公司通过虚构客户销售回款及相关购销业务等方式,虚增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等会计项目,公司与收入、成本和存货等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公司违规转出自有资金虚构客户销售回款、存在大额第三方销售回款且无合理依据,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失效。此外,公司还存在大额“转贷”、原始单据管理不规范、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女儿担任出纳等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小东,时任财务总监张仁超,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正旭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184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小东、张仁超、张正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