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见文末)。
《通知》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登记等定义以及本次试点的适用范围。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
《通知》所称的不动产信托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依法为信托财产办理转移登记,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通知》适用范围为上海辖内信托机构以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此外,还特别明确了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双受托人模式备案不动产慈善信托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对受托人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委托人运用信托机制以及对交付的不动产标的的合法合规性要求。
委托人在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文件前,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的价值、 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 委托人交付的不动产应当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可估值、可转让、权属清晰、状态正常,无权利限制情形。
《通知》要求,信托机构应当紧扣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监管部门信托业务分类相关要求,鼓励围绕养老助老、特殊需要、家庭服务、公益慈善、风险处置等场景设计信托服务模式,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信托机构应当完善不动产信托业务管理机制,准确做好业务分类,扎实提升受托服务能力,切实有效防控风险。
三是规定了不动产信托登记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信托产品预登记。信托成立前,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取得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和信托产品预登记完成通知书。
第二步,申请出具证明文件。信托文件签订后,信托机构应当根据信托登记公司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出具登记证明文件。具体规定由信托登记公司另行发布。
第三步,办理信托财产登记。
第四步,反馈登记结果。
此外,《通知》还完善了其他配套机制。明确试点信息共享机制、司法保障、试行期限等,特别是明确浦东新区利用制度优势支持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在浦东率先落地等。
以下是《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