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满足患者紧急救治需求,提升医疗机构的应急抢救能力,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该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航空医疗转运”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各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这一项目涵盖了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驾驶员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航空医疗转运”项目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但需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项目编码、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求,结合物资消耗、基本人力及耗时等因素,以及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合理比价关系和群众承受能力,进行合理定价,并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单次收费水平将按照转运距离分档制定,确保价格合理且透明。
距离≤240km:费用按不高于1.5万元+0.98万元/小时的标准收取。距离>240km:费用按不高于2.5万元+0.98万元/小时的标准收取。
通知明确,“航空医疗转运”项目费用将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动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