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近年来
多地消费者组织
围绕消费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中的
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积极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成效显著
以重庆为例,从2021年8月至2025年4月,重庆市及各区县消委会共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100起,涉及消费者3903名,诉讼金额达3251.26万元。其中92起案件已开庭审理,均以消费者胜诉结案,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48.15万元。
让消费维权形成合力
走集体诉讼之路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支持消费者组织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提出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积极响应,不断探索并优化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加强和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合作,让消费维权形成合力。
2022年3月,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的消费纠纷系列案件,经诉前和诉中调解未能有效化解的,探索由消委会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
四 川
同年6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工作机制》,明确对于侵害众多、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经营者不接受消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案件,各级消委会可以支持消费者通过集体诉讼依法维权,人民法院优化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马勇表示,在消费维权过程中,个体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违法经营者抗衡,但“人多力量大”,把有共同诉求的消费者联合起来,走集体诉讼之路,结果就不一样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得知消费者组织准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后,考虑到应诉成本、失信“黑名单”等因素,主动接受法院调解并积极履行退款或赔偿义务。
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集体诉讼破解维权困境
近年来
预付式消费群体性纠纷频发
为遏制上述现象
各地消协组织
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
集体诉讼
重庆市及各区县消委会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2023年11月下旬,重庆市黔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陆续收到多名老年消费者的投诉,称“别提多美”“一直很美” 两家奶粉店突然停业失联,57名老年消费者的16.72万元预付款无法提货退款。因涉案人数多且均为老人,黔江区消委会联合重庆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将两家奶粉店及实际出资人告上法庭。2024年9月24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退还全部货款。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陈立东告诉记者:“集体诉讼通过‘一案多诉’集约化模式,能有效化解预付式消费纠纷难题。”
吉 林
2023年,长春市18名消费者在某游泳健身馆办卡。2024年7月,游泳馆转让后,接手的新公司拒提供服务,原公司也不退9719元预付款。同年12月,吉林省消协支持18名消费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先支付3000元及25元案件受理费,剩余6719元将于两个月后结清。
吉林省消协秘书长隋华军表示,针对这起集体诉讼,吉林省消协积极协调法院只立1个案件号、只交1份诉讼费、只开1次庭,有效破解了传统维权中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的困境。
制度创新提升诉讼效能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探索、完善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过程中
各地消费者组织
还不断开拓、勇于创新
广 东
2022年4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出台《支持消费者诉讼及集体诉讼工作导则(试行)》,指导全省各级消委会通过集体诉讼等创新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一起虚假宣传减肥产品公益诉讼案中,广东省消委会率先探索的“公益诉讼+集体诉讼”模式获得成功,案件中确认的101名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共同申领395万元的赔偿款。
2023年9月,重庆宸山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关门跑路,却拒绝退还26名消费者的美容服务费194839元。同年12月15日,重庆市消委会和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编制的地方标准《消费者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规范》正式实施。于是,重庆市渝中区消委会根据该地方标准,支持26名消费者将该公司诉至渝中区人民法院,并选择陶女士作为消费者代表率先提交诉状。2024年1月30日,法院终审判处被告10日内向陶女士退还美容服务费5794.7元。随后,渝中区消委会以“集体诉讼+示范判决”方式,敦促被告将服务费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陈立东表示:“全国各地的制度创新和司法实践,证明该机制实现了‘维权规模效应’。”集体诉讼将分散的消费者诉求转化为具有法律威慑力的集体行动,既提升司法效率,又形成对违法经营者的震慑效应,倒逼经营者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从源头遏制“关门跑路”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刘文新
责任编辑:张雁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