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试用后秒变“二手货”
买家不要,卖家不退
网购退货规则多
“七日无理由退货”之下
到底有着多少潜在理由?
当“七日无理由退货”
撞上“行业惯例”
2024年7月20日,小明(化名)在某公司运营的网店中购买了一款品牌钢笔,花费5500元。收货后,小明用笔尖蘸墨试用,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被网店拒绝。小明认为,该网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将网店所属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该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商品应用清水试用”,而小明已经蘸墨试用,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因此该公司运营的网店才拒绝了小明的退货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商家告知不明晰
消费者有权提出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的退换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本案中,被告公司辩称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经载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试写,则不支持退换。”但结合商品详情内容及提示字体,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
此外,本案试用行为不影响涉案商品的二次销售。钢笔作为书写工具,购买后蘸墨试用系确认商品品质的合理行为。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上墨试用可能导致钢笔内部产生不易清理的痕迹,或存在堵塞毛细结构等损伤钢笔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仅蘸墨试写了几个字,并在试用后已将商品笔尖清洗干净,该试用行为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
综上,对于被告公司抗辩商品已经影响二次销售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小明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小明主张被告公司未进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宣传欺诈的故意,原告小明也未因此陷入错误认知购买商品,因此关于原告小明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小明退还货款,同时原告小明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公司承担。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经营者需尽心提示
消费者要谨慎选购
经营者应在商品宣传页面以显著字体、颜色等方式对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进行明示,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或情况进行显著提示。经营者也可以在消费者购买流程中通过弹窗、客服告知等方式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除标注退货规则外,还需详细说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项、保管要求及可能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
消费者在下单贵重或特殊商品时,应当主动查阅商品参数、查看详情说明,必要时通过在线客服等渠道进行咨询。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商品说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试用商品,避免因不当试用导致商品价值贬损或影响商品二次销售。最后,不得滥用退货规则进行商品试用,对已产生明显使用痕迹或价值贬损的商品,可能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杨立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