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河南网友发帖表示,该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至工作单位,要求单位督促未缴纳物业费人员尽快缴费。媒体以业主身份联系该局时,工作人员表示,这项工作已经暂停搁置。
消息一出,“行政权力越位”迅速成为舆论的批评重点。这种判断固然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但若将事件简单归结为权力任性,则可能掩盖基层治理中更为复杂的结构性矛盾。这场风波的背后,实则交织着公共服务缺位、市场机制失灵、制度工具匮乏等多重困境,需要跳出非黑即白的评价框架进行审视。
从表面看,住建部门介入物业费纠纷,确属行政权力对民事领域的僭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与物业企业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行政部门本应扮演规则制定者和争议调解者角色。然而,当物业服务投诉量激增、业主集体维权事件频发时,基层住建部门往往被推上矛盾化解的第一线。在现实中,小区存在长期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业委会功能瘫痪等情况,业主通过拒缴物业费表达不满,而物业企业则因收费率下降进一步降低服务标准,形成恶性循环。当这种循环持续发酵至影响社区稳定时,缺乏有效治理工具的基层部门,极易选择看似高效的行政干预手段。
可见,基层政府部门被迫越位的背后,暴露出当前物业治理体系的系统性缺陷。一方面,业主自治组织成立门槛高、运作难度大。数据显示,全国商品房小区业委会成立率仅为27.9%。另一方面,物业服务质量缺乏量化标准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业主维权往往陷入“举证难、成本高”的困境。住建部门发催缴函,某种程度上是在业委会缺位、司法救济滞后情况下的被动补位。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基层治理资源的严重不对等。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基层住建部门常态化的巡查监管难以实现,更遑论建立精细化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当投诉量超过处理能力时,发函催缴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非孤例,在环保督查、安全生产等领域同样存在“运动式治理”与“常态化监管”的悖论。
破解这一困局,需要超越简单的“收权”或“放权”思维。首先,应当承认行政部门适度介入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介入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可借鉴深圳等地经验,建立“物业纠纷分级处置机制”,将一般性收费争议交由社区调解组织,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才由住建部门立案查处。其次,要培育多元治理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物管评估机构,破解监管专业性不足的瓶颈。更重要的是,推进物业费制度改革,探索“酬金制”等透明化收费模式,从源头上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矛盾。
概而言之,在批评行政越位的同时,更应看到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自治能力薄弱等共性问题。构建现代物业治理体系,需要为社会各方参与治理搭建制度化的平台。只有当业主、企业、政府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时,发函“催缴”费用这类权宜之计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