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大象新闻”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鄂0302执悬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燕(左),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鹿山20-20号。
※被执行人:刘波(右),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宫路8号院11楼4单元7号。
※执行案号:(2024)鄂0302执恢531号
※执行依据:(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92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燕、刘波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9%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472983
联系人:陈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记者从茅箭区人民法院获悉,刘燕和刘波系姐弟。
公告显示,案件执行标的为本金92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凡首先向茅箭区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燕、刘波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9%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则不予奖励。按照上述悬赏比例,赏金可达到174万余元。
来源 | 极目新闻 茅箭法院执行局
监制 | 李金锋 李洁敏
主编 | 彭丹
编辑 | 杜卉
象象留言有奖活动来啦!
(每周好礼:小象玩偶、大象文创袋、象象定制笔记本,三选一)
获奖名额:最有态度奖:当周留言总数前5名
金句达人奖:当周精选留言条数前5名
人气爆棚奖:当周单条留言点赞数前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