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清单是否必须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里面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也就是现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从开票软件里面开具,不能使用自制的清单打印.
如果这种做,开票方是不按规定开票要被处罚,受票方是接收的不合规发票,面临不得抵扣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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