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于海宁 刘安宇)当离婚协议撕裂亲情纽带,当监护权争夺演变成孩子“失联”危机,法律如何为未成年人构筑安全屏障?5月8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发出渤海新区黄骅市首张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年4月,刘某某、张某二人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刘某某抚养。然而,母亲张某于同年12月在探视女儿时,在未经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带离,此后拒绝透露孩子下落。心急如焚的刘某某多次拨打电话、发送微信询问孩子的情况,张某迟迟未予回应。长达数月与女儿失联,让刘某某陷入深深的焦虑与思念。刘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其监护权,于今年5月6日依据新规向黄骅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张某藏匿、转移女儿,并立即将女儿送回。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对女儿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同时,享有对女儿进行监护抚养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张某的行为使刘某某与女儿中断联系近半年,既是对刘某某法定权利的侵犯,亦是对父女亲情的严重割裂,且对孩子造成了重大的心理伤害,因此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黄骅法院于5月8日作出裁定,发出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实施藏匿、转移女儿等侵害刘某某抚养权、监护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