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4月北京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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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0:58:04

1—4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87.2亿元,同比下降3.7%。按消费形态分,商品零售4048.8亿元,下降3.7%;餐饮收入438.4亿元,下降4.0%。全市实现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1642.9亿元,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36.6%,同比提升1.7个百分点。其中,即时零售模式增势较好,限额以上便利店、超市和仓储会员店等零售业态通过公共网络合计实现的零售额同比增长22.7%,增速较一季度提升1.2个百分点。

从限额以上商品零售主要类值看,金银珠宝类、化妆品类和体育娱乐用品类等时尚娱乐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299.3亿元、94.4亿元和76.4亿元,分别增长35.2%、6.4%和8.6%。粮油食品类和日用品类等基本生活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361.7亿元和196.1亿元,分别增长10.4%和0.8%。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受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带动保持增长,实现零售额157.2亿元,增长5.7%。但汽车类、通讯器材类、石油及制品类等商品零售额均呈两位数下降。

附注:

一、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全国及各省市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5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二、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限额以上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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