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新空间,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创始人
2025-05-20 08:27:24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8号公告”提出13项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并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这标志着债券市场“科技板”正式落地,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迎来新力量,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打开新空间。科技创新债券对我国科技产业的支持作用日益凸显,银行应积极参与债市“科技板”,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郭燕 朱晓敏

2025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2025〕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提出13项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并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同日,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分别发布相关通知,对“8号公告”所提措施补充实施细则。上述举措标志着债券市场“科技板”正式落地,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迎来新力量。

债市“科技板”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打开新空间

科技创新债券于2022年5月正式推出,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科创票据,分别在沪深北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上市。科技创新债券面世以来快速发展,目前存续规模已超万亿元,成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但也存在发债主体中科技型企业含量不够、民营企业占比偏低等问题。为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创新推出债券市场的“科技板”,本次出台的“8号公告”等系列政策即明确了相关具体制度安排。

一是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增量扩容。在交易所市场,除原有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之外,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于原有的科创票据基础上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同时发行主体增加了准入情形,并允许科技型企业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较此前发行条件明显放宽。发行主体的增量扩容将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并吸引更多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二是鼓励发行人创新债券条款设计。“8号公告”明确,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具体来看,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附认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分期偿还本金等创新条款,可提升债券投资价值和灵活性,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三是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在融资端,主要措施包括简化信息披露规则、创新信用评级体系、推出审核评议“绿色通道”等,有利于优化发行流程,提升融资效率。在投资端,主要措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建立科技创新债券专项承销评价体系和做市机制,明确各类金融机构、资管机构和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可投资科技创新债券,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专项资管等产品,完善包括信用增进产品、共同担保等在内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有利于引入多种投资人,提高发债成功率。

此外,“8号公告”还鼓励地方政府提供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支持,要求市场基础设施机构适当减免相关服务费用,共同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交易。本次债市“科技板”相关制度落地后,首批超过50家机构已于5月8日启动新一轮科技创新债券发行。

科技创新债券对我国科技产业的支持作用日益凸显

近年来,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规模逐年扩大,债券品种不断创新,在服务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债资信统计,2022年至2024年,科技创新债券发行额分别为2717亿元、7589亿元和11911亿元,2025年前4个月合计发行3728亿元,同比增长60%,大型央企集团、地方国有金控集团与产业投资公司,以及新能源、半导体、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部分科技型企业已成功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但整体而言,科技创新债券发行主体中,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少,民营企业占比较低,债券存续期限普遍较短,对科技创新主体的支持范围还不够广泛。存续科技创新债券中,规模前五的为建筑装饰、煤炭、公用事业、非银金融、交通运输等传统行业,合计占比达58.7%,电子、计算机、医药生物等科技行业占比合计仅约3.5%,民企或外资企业占比仅约5%。债市“科技板”推出后,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有望扩面提速。从新一轮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情况看,已呈现更多元、更“硬科技”的特征。

一是更多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成为发债主体。此次债市“科技板”准入条件基本做到对科技型企业的“应纳皆纳”,5月8日首批在银行间市场公告发债及开展注册申报的机构中,科技型企业达26家,预计发债总规模235亿元,分别占比52%、60%,其中包括立讯精密、科大讯飞、吉利控股等9家民营企业,占比提高至18%。

二是股权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等积极参与。债市“科技板”下,头部私募、创投机构可发行长期债券对科技型企业及高科技产业进行股权投资,或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扩募等,更精准地“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发债募集更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5月8日,已有24家股权投资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启动发债,其中包括君联资本、东方富海、毅达资本等7家民营企业,募集资金将用于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基金出资和股权投资;此外,国开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公告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科技创新领域贷款。

三是债市“科技板”支持领域更加聚焦重点科技创新领域,融资期限也适当拉长。债市“科技板”明确将加大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云计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量子技术、生物技术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产业融资支持力度,首批拟发债科技企业中,上述领域企业占比超过30%。深圳投控、安徽国控集团、京东方等用于股权出资的债券发行期限达到10年。

银行应积极参与债市“科技板”,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债市“科技板”下,银行可进一步丰富服务方式和投融资渠道,更好地支持科技产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

一是银行可为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机构提供承分销等专业服务。银行可面向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债券的政策宣传、产品推介与发债方案设计,帮助发行人精准梳理科创标的、合理进行定价,并运用广泛的分销网络、多元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解决其融资痛点,助其顺利发债,同时提供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等服务。

二是银行可视需要积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并不断创新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多种经营场景的科技信贷产品,面向更多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发放利率水平和融资条件较为优惠的科技类贷款,支持其产品设计、研发投入、项目建设、日常运营等需要,或通过并购贷款、跨境贷款等支持大型科技企业的并购重组、全球化经营等需求,或将募集资金注入旗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支持其投向更多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创新类项目。

三是银行可更多参与投资科技创新债券,用好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政策性工具,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投资各类科技创新债券,支持相关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大湾区金融研究院,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公司金融与投资银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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