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以下侯来喜等9人,实施了下列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档案编号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行为1侯来喜13020419❋❋❋❋❋❋1514无2024-12-09缸窑路龙富南道口17121、100532回长富22052319❋❋❋❋❋❋3031无2024-12-01大庆道河北路交叉口南100米17121、10053、111813袁红进42062119❋❋❋❋❋❋7434无2024-10-25环城北路河北路口南100米17121、100524赵洋13020419❋❋❋❋❋❋39111302007383832024-09-19龙泽路大学道东200米171215唐金刚13020519❋❋❋❋❋❋1217无2024-09-15缸窑路龙富南道口北200米17121、10053、19026庞艳刚13020319❋❋❋❋❋❋8011无2024-09-03 高新道水机路口西200米17121、100537李京霖13028219❋❋❋❋❋❋45201302020541702024-08-24 长宁道老唐丰路口800米171218王振华13020619❋❋❋❋❋❋0911无2024-05-07 棉纺道钢厂道东100米17121、100539刘书涛37148119❋❋❋❋❋❋2111无2024-03-26 环城北路河北路立交桥西100米17121、10053、1902
注:相应违法代码及处罚依据如下:
1、171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
2、1005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3、100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三类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3、11181: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1分。
4、19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记9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述9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唐山市公安交警三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纪军 夏宇阳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大学道与工农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电话:0315-2539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