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当事人:耿兰春 身份证号:1301231971❋❋❋❋4213 决定书编号:1301252600210936 裁决日期:2025年04月23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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