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告知质押合同带来的控制权风险 瀚川智能控股股东、实控人被出具警示函
创始人
2025-05-15 20:44:21

瀚川智能(688022)5月15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当天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2023年7月7日瀚川智能实际控制人蔡昌蔚,将其所持公司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投资”)52.43%股权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信托”),占蔡昌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0.58%,占公司总股本14.64%。

同时,瀚川投资与华能贵诚信托签署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瀚川智能1313.43万股股票质押给华能贵诚信托,占瀚川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6.74%,占公司总股本7.47%,并约定若发生债务违约行为,华能贵诚信托有权随时自行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024年8月29日,公司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净利润为负值,触发瀚川投资、蔡昌蔚与华能贵诚信托之间合同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违约情形,即华能贵诚信托此时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瀚川投资、蔡昌蔚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并自行办理公司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股权质押合同的签署及触发的违约情形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82号)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情形。瀚川投资、蔡昌蔚未及时将签署相关质押合同的情况及合同违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重大风险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5年2月22日和28日才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对相关质押合同和重大风险情况进行披露。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瀚川投资、蔡昌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瀚川智能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就在5月15日,瀚川智能披露的另外一则公告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蔡昌蔚及瀚川投资予以通报批评,除了涉及上述事项外,还包括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披露不及时。

2024年12月5日,瀚川智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显示,2023年10月,公司控股股东瀚川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蔡昌蔚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大宗交易对象蒋海东签署《差额补足协议》,蒋海东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付差额补足款共计4497.21万元。

202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显示,因与蒋海东的差额补足协议纠纷,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2024年12月12日、2025年1月17日被司法冻结,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将签署上述协议和股份冻结的事项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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