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危机并非犯罪借口,职务便利更绝非“救命稻草”!个人应坚守职业底线,公私界限分明,债务困境须以合法途径化解,贪念终将付出自由代价。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欧某入职清远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因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欧某自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将通过个人微信、银行账户及现金方式收取的20余万元公司货款私自截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11月,公司发现货款被挪用后要求欧某归还,欧某承诺于2023年1月30日前全额退还,但随后切断联系逃避还款。2024年9月,公安机关将欧某抓获。经法院审理,欧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责令退赔全部挪用款项。
检察官提醒
职务不是“提款机”,勿因贪念毁前程。欧某作为公司业务经理,本应恪守职业操守,却将职务便利视为填补个人债务的“捷径”。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企业信任,更触犯刑法。无论身处何种岗位,公私财产界限不可逾越,心存侥幸终将付出自由代价。
莫把“挪用”当“借款”,法律红线不可踩。部分人误以为“暂时借用”公司资金并非大事,实则可能构成犯罪。若擅自截留、挪用单位资金,即使事后归还,仍可能因侵犯单位财产权被追责。
逃避责任不可取,主动担责是正途。面对公司追责,欧某选择承诺后失联逃避,错失从宽处理机会。法律不会因逃避而失效,司法机关的追诉程序始终向前。若及时悔罪、主动退赔,或可争取减轻处罚;消极对抗只会加重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来源:清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