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应急管理
2024年9月11日9时14分许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大黄庄镇
张家口龙潭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3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5万元
近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张家口怀来龙潭酿酒有限责任公司“9·1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酒库内储罐位置图事故发生经过
视频监控显示,2024年9月11日9时6分8秒,龙潭酿酒公司田某明手提两个白色塑料空桶和带线插排进入酒库,放置在靠近5号、6号储罐过道地面后离开酒库。
9时9分53秒,田某明手持一盘白色塑料螺纹管和手持抽液泵与应某山一起进入酒库。田某明爬上搭设在5号、6号储罐之间的梯子,将随身携带的塑料螺纹管和应某山递给的不锈钢手持抽液泵及带线插排,放置在6号储罐顶部。随后,田某明爬至6号储罐顶部,将塑料螺纹管一端与不锈钢手持抽液泵出口连接,应某山将塑料螺纹管另一端插入地面白色塑料空桶内。
9时14分2秒,应某生进入酒库。
9时14分40秒,当田某明将不锈钢手持抽液泵电源插头通过携带的带线插排连接至屋顶电源插座时,6号、5号储罐先后相继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及火势从两个储罐顶部和底部东侧冲出,储罐着火。应某山和应某生先后从7号储罐西侧冲向酒库门口,在6号、7号储罐北侧位置被烧死,田某明从梯子上坠落至6号储罐南侧地面被烧死。
变形的酒库门外翻位移的屋面板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非防爆型手持抽液泵在储罐顶部抽取白酒时,抽液泵电机产生电火花引起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并起火。
酒库内过火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应某生,龙潭酿酒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章指挥从储酒罐内抽酒,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田某明,龙潭酿酒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酿酒生产等工作。违章作业,在未对储酒罐内乙醇等气体浓度检测情况下,使用非防爆手持抽液泵从储酒罐内抽酒,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 12 名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已移交市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龙潭酿酒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怀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大黄庄镇党委、政府,怀来县应急管理局,怀来县数据局分别向怀来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怀来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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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 中国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