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乔燕强)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销售主体规范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对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食杂店、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作出规定。
《指导书》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制定,围绕主体资质、场所环境、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过程控制、人员健康、追溯体系等提出具体规范要求,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标准化、精细化的操作指导。
食品批发企业食品安全“五规范”,包括规范主体资质,做好“四项公示”,即有效资质、市场监管部门最近一次检查信息、区域标识、食品信息;规范人员管理,落实“三项职责”,即食品安全自查职责、从业人员培训职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责任;规范食品追溯,建立“两本台账”,即食品进货台账、食品销售台账;规范贮存运输,强化“三项管控”,即温度全程管控、贮存过程管控、运输过程管控;规范销售管理,履行“四项义务”,即严格把控义务、食品召回义务、不合格食品处置义务、召回处置记录义务。
商场超市食品安全“十做到”,包括做到资质齐全、环境整洁、配备人员、进货查验、防止污染、防止变质、标识齐全、贮运合规、拒绝假劣、及时处置。
食杂店食品安全“六做到”,包括做到资质齐全、环境整洁、票据留存、防止污染、防止变质、拒绝假劣。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五做到”,包括做到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市场布局分区合理、商户经营行为规范、保障食品来源合法、市场管理落实到位。
《指导书》内容简洁、重点突出、朗朗上口、易于记忆,有助于食品销售主体尤其是食杂店等个体工商户解决食品销售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提升食品销售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